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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截止日期提醒清单及相关规定

返回列表 来源: 发布日期: 2019.04.02

出口退税申报 出口企业2018年度出口的货物,应于2019年4月18日前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如申报单据无电子信息,切记做“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六条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增值税进货凭证仍没有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的,应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出口退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相关退(免)税申报凭证及资料留存企业备查,不再报送。出口无电子信息填报方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应注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第四条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 出口退税的申报,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 出口退税及消费税出口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 出口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 出口退税的申报,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 出口退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也可办理免出口退税申报。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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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出口企业2018年度委托出口的货物,应于2019年4月15日前取得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如果属于按规定需要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的,委托方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的期限截止2019年3月15日。简言之:只有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才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第十条规定,委托出口的货物,受托方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将其及时转交委托方。逾期的,受托方不得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十一条规定,委托出口的货物,委托方应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3月15日前,凭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及其电子数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第三条规定,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外,委托方不再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委托出口货物证明》,此前未报送《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的不再报送;受托方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不再提供委托方主管国税机关签章的《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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