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DAT和DAP术语进行了适当修改
在《2010年版通则》中,DAT与DAP之间的唯一区别在于:在DAT术语下,当货物从到达的运输工具卸载到“运输终端”时,即为卖方交货;而在DAP术语下,当到达的运输工具上可供卸载的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即为卖方交货。为此,《2020年版通则》对DAT和DAP作出了两项修改:一项是,这两个术语在《2020年版通则》呈现的顺序已经予以颠倒,在卸载之前进行交货的DAP,现在出现在DAT之前;另一项是,DAT的名称已经修改为DPU (Delivered at Place Unloaded),这强调了目的地可以是任何地方,而不仅局限于“运输终端”的现实。
规定了在CIF和CIP术语下卖方投保不同最低保险险别的义务
《2010年版通则》规定,在CIF和CIP下,卖方均有义务“自费取得至少符合《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劳合社市场协会/伦敦国际承保人协会)C款或其他类似条款的最低险别的货物保险”。而《2020年版通则》在CIF和CIP术语中规定了不同的最低险别——由于CIF更可能用于海运大宗商品贸易,尽管双方当事人仍可自由商定更高的保险险别,故仍然维持将《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C款或其他类似险别作为默示立场的现状;而在CIP下,卖方现在必须取得符合《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A款或其他类似险别的保险险别,尽管双方当事人仍可自由商定更低的保险险别。
案例分析
2021年5月初,中国某出口公司A与韩国进口公司B签订一笔业务,A公司向B公司出口一批洗发制品。双方一直有长期合作,此前一般采用的是CIF术语,术语解释以《2010年版通则》为准。而对于该批洗发制品,韩国B公司要求采用CIP术语,并以《2020年版通则》为准。A公司认为CIP的适用范围大于CIF,于是不以为意,同意了韩方公司的要求。A公司在投保时投保了平安险。随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轮船上的水管破裂而遭受损失。韩国B公司找保险公司索赔时发现我方公司只投保了平安险,该批货物损失所涉及的淡水雨淋险不在其范围之内,于是认为我方公司投保考虑不周,索要违约金赔偿。
根据《2020年版通则》,在CIP下,卖方有义务投保更高险别,买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我国A公司按照约定理应投保一切险。为避免损失,我方公司在事前理应对相关贸易术语以及《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版本的选择进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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