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报关单规格型号栏显示的完整性,要素应填写明确、完整。如“是否为零售包装”,应填报“是零售包装”,不能简单填报“是”;“是否单面自粘”,应填报“非单面自粘”,不能填报“非自粘”。
品牌指制造商或经销商加在商品上的品牌标志。申报时,实际需要填报商品的中文和外文品牌名称。在无相关品牌的情况下,应填报“无中文品牌无外文品牌”,不能漏报此项申报要素。
“级别”
“级别”指酒类的等级划分,一般按质量和产区划分,有较为固定的行业级别表述。如子目2204.21项下法国产葡萄酒有“AOC”“VDQS”“VDP”等级别,子目2208.2项下的干邑白兰地有“VS”“VSOP”“XO”等级别,无等级时应填报“无等级”。
“产区(中文及外文名称)”
“产区”指酒标上标明的葡萄酒的产区,应填报酒标标明的最小产区的中英文名称。没有标明产区的最低级别葡萄酒,酒标标明了国家(地区),应填报国家(地区)的中英文名称,不可填报“无产区”。
“外观”
“外观”要素申报要求同时申报货品颜色、透明度、形状等表观性状,但实际申报中常犯仅填报形状或颜色的错误。
“成分含量”
“成分含量”要素指商品中所包含各种物质的种类及其含量。实际申报中大量存在“添加剂”“其他”等字样或未注明具体含量,申报不完整、不清晰的情况较多。
“单体单元的种类和比例”
“单体单元的种类和比例”是第39章商品的一项重要归类要素,单体单元指能起聚合反应或缩聚等反应而变成高分子化合物的简单化合物,需填报具体的单体种类和含量,将其与“成分含量”区分开来,不可混为一谈。
“规格尺寸”
“规格尺寸”主要表示商品的大小尺寸,如块状、板状物应填报长度、宽度、厚度,管状物应填报外径、内径、长度,实际申报中税则号列3919、3920项下板状塑料制品只申报长度、宽度,不申报厚度的情况较多。
73章钢铁制品
73章钢铁制品未按要求申报是否工业用。
84、85章有“用途(特别标注)”的商品
未按照括号内标注内容填报,如8473309000、8479899990、8486909900、8517709000、8538900000等税号项下商品未具体列明适用的最小化场合及其具体作用,应按照括号内标注内容申报最小化用途或限定范围用途。
零件编号后加注“/TY”申报不规范
依据《关于汽车零部件规范申报问题》(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64号)规定,生产件的通用零件应在零件编号后加注“/TY”。申报时需对商品做两步判断,是否为生产件,以及是否为通用零件,具体可按商品实际情况填报“生产通用零件编号(或型号)/TY”“生产件非通用零件”“非生产件非通用零件”或“非生产件通用零件”。
零件编号前加注 “W/”“WF/”不规范
该要素是税目85.11和税目85.12项下的汽车零部件重要的价格申报要素,具体要求是生产件应在零部件完整编号前加注“S/”,品牌和适用的整车厂牌一致的维修件应在零部件完整编号前加注“W/”,品牌和适用的整车厂牌不一致的维修件应在零部件完整编号前加注“WF/”。
税目85.42项下集成电路的规范申报要素
首先,科普一下什么叫集成电路
集成电路(Integrated Circuit,简称“IC”),是利用半导体工艺、膜工艺,将电路所需的元件、器件和互连线集成制作在同一基片上,并按电路要求相互连接起来,使其成为具有一定功能的电路。
重点:
“是否为已蚀刻且未切割、未封装的集成电路原片请注明”是税目85.42项下集成电路的规范申报要素,该申报要素的“是”“否”逻辑应做如下理解:
是——已蚀刻且未切割、未封装的集成电路原片。
否——(1)已蚀刻、已切割、未封装的集成电路原片;(2)已蚀刻、已切割、已封装的集成电路成品。
为减少歧义,在2021年版规范申报目录中,该要素被拆分成“是否封装”“是否蚀刻”“是否切割”三个要素来填报。
具体可填报为:
(1)未封装/已蚀刻/未切割;
(2)未封装/已蚀刻/已切割;
(3)已封装/已蚀刻/已切割。
让我们了解一下这些概念
晶圆
制作硅半导体以及集成电路的硅晶片,因多由圆柱体单晶硅切片得来,呈圆形,因此被称为“晶圆”(wafer)。
蚀刻
在集成电路的生产过程中,蚀刻是指按照掩膜图形或设计要求对集成电路衬底表面或表面覆盖膜进行选择性腐蚀或剥离,在硅晶片上加工制成各种电路元件结构的工艺。
已蚀刻的的晶圆
切割
将已经蚀刻完成的集成电路切成小片,切割后的集成电路被称为“晶粒”(die)。
被取出部分晶粒的晶圆
封装
指在集成电路上装配线端或引线,使集成电路内键结合点与外部达成电气连接。
已封装的集成电路
封装形式
安装集成电路的外壳,起到固定、密封、保护集成电路以及增强电热性能等作用。是否装在一定材质的外壳内并不影响集成电路的商品归类。
判断该申报要素的步骤
判断该申报要素的步骤
如果硅晶片没有经过蚀刻工艺,则它还不具备集成电路的基本特征,不能归入品目85.42,应归入包括但不限于38.18或85.41等其他品目(具体归类以实际进口报验状态为准)。
另外还需要注意两个问题
1、根据《税则》85.42的品目注释,集成电路按照其不可分割状态的构成,分为单片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以及多元件集成电路。根据注释的结构工艺和实际情况,“未封装/已蚀刻/未切割”的集成电路原片只适用于单片集成电路。
2、实际贸易中存在批量封装的集成电路,其封装材料呈条带状或片状连接在一起,要将其与未经切割的集成电路区分开来,不能填报为“已封装/已蚀刻/未切割”,而应当填报“已封装/已蚀刻/已切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39章——塑料及其制品,涉及34个归类要素以及10个价格要素,其中不乏“底料来源”“来源”“成分含量”“成分”等表述非常相近的要素,在申报过程中容易造成混淆和漏报。今天小编就结合第39章商品的结构安排,对这些申报要素加以辨析。
39章结构特点
本章包括塑料及其制品,根据塑料的加工分为两个分章:第一分章包括初级形状的聚合物(3901-3914),第二分章包括废碎料及下脚料、半制品以及制成品(3915-3926)。
“底料来源”VS“来源”
01 “底料来源”
“底料来源”是第一分章商品的规范申报要素。
根据第39章章注七的规定,塑料的废碎料及下脚料如果符合一定条件可以归入税目3901-3914,因此税目3901-3914项下初级形状的塑料应根据实际情况填报“新料”“再生料”“瓶片料”等。
02 “来源”
“来源”仅为税目3915塑料的废碎料及下脚料的申报要素,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申报为“生产xx过程中产生”“xx生产环节产生”等。
“成分含量”VS“成分”VS “材质”
01“成分含量”
“成分含量”要素既要申报商品中包含物质的种类,也要填报其在商品中的占比。第一分章除3914初级形状的离子交换剂外,都要详细申报商品所含物质种类及其含量,各物质含量之和应为100%,不得出现“添加剂”“其他”等无法确定所含物质的用语;
如申报税号为3901300000的EVA胶粒,成分含量申报为:“乙烯醋酸乙烯酯共聚物99%,碳酸钙1%”(两种物质成分含量相加为100%)。
02“成分”
“成分”是指商品所含物质的种类。税目3914-3921项下(多为塑料半制品)申报成分即可,无需申报各成分的含量。
03“材质”
“材质”是指商品所用材料种类或塑料品种,是税目3918以及3922-3926项下(多为塑料制品)的规范申报要素,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填报材料种类或更明确的塑料品种,如“聚乙烯制”“塑料制”“硅胶制”等。
“型号”VS“规格或型号”
01“型号”
“型号”是第39章商品的主要价格要素,在行业内起到指代商品具有一定性能、用途、规格和技术指标等信息的作用。如子目3905.91项下“吡咯烷酮/甲基丙烯酸二甲氨乙酯共聚物”GAF厂生产的型号“AFQUAT755N”。
除3915废碎料、下脚料外,税目3901-3922均要求申报商品型号。
02“规格或型号”
“规格或型号”,税目3923-3926的塑料制品种类繁多,针对可能没有标准“型号”的商品,应当申报商品的大小、尺寸。
结合税则商品结构来理解这些申报要素是不是容易了一些呢?第39章商品规范申报难度较大,企业报关人员可总结申报规律,做到如实、规范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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