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都有哪些海关相关新政策、新规定开始实施?快来了解一下吧!
01、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号(关于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海关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要求,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54号),特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海关实施办法(试行)》(见附件),现予发布。自2021年1月5日起实施。
关于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海关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02、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年第2号(关于防止法国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近日,法国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通报本国家禽发生H5N8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自2021年1月5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法国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03、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号(关于保税物流中心统计办法的公告)
为加强保税物流中心(以下简称物流中心)管理,准确反映物流中心进出货物的实际流向流量,促进物流中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现就物流中心统计办法公告如下。自2021年2月1日起实施。
关于保税物流中心统计办法的公告
04、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号(关于修订《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和《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20年第53号)有关要求,满足海关进境动物检疫监管工作需要,海关总署对《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海关总署2019年第68号公告)、《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海关总署2019年第69号公告)和《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海关总署2019年第212号公告)进行了修订。自2021年1月7日起实施。
关于修订《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和《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的公告
05、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5号(关于实施铁路进出境快速通关业务模式的公告)
为进一步畅通向西开放的国际物流大通道,促进中欧班列发展,提高境内段铁路进出口货物转关运输通行效率和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决定推广实施铁路快速通关(以下简称“快通”)业务模式。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自2021年6月15日起实施。
关于实施铁路进出境快速通关业务模式的公告
06、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年第6号(关于防止塞内加尔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近日,塞内加尔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通报本国家禽发生H5N1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自2021年1月19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塞内加尔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07、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年第7号(关于解除老挝部分地区口蹄疫疫情禁令的公告)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解除老挝南塔省勐新县部分区域口蹄疫疫情禁令。该区域位于35个地理坐标端点的连线范围内(经纬度和区划图见附件)。原农业部文件[〔1990〕农(检疫)字第6号]对老挝上述区域的禁令同时解除。自2021年1月20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解除老挝部分地区口蹄疫疫情禁令的公告
08、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号(关于2021年自澳大利亚进口两类农产品触发水平数量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和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07号,我国对自澳大利亚进口的两类8个税号农产品(以下简称两类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现将2020年度两类农产品适用协定税率进口数量和2021年度进口触发水平数量予以公布。自2021年1月25日起实施。
关于2021年自澳大利亚进口两类农产品触发水平数量的公告
09、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9号(关于执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第38号令公布了《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以下简称“《目录(2020年版)》”),自2021年1月27日起施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以下简称“国发37号文”)及相关规定,现就执行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自2021年1月27日起实施。
关于执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有关问题的公告
10、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年第10号(关于防止立陶宛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近日,立陶宛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通报本国家禽发生H5N8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自2021年1月25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立陶宛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11、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1号(关于发布《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海关通关须知》的公告)
为支持我国举办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海关总署研究制定了《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海关通关须知》(见附件),现予以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至2023年3月13日实施。
关于发布《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海关通关须知》的公告
12、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年第12号(关于防止斯里兰卡牛结节性皮肤病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1年1月19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公布斯里兰卡贾夫纳县(Jaffna)、马纳尔县(Mannar)和瓦武尼亚县(Vavuniya)6家农场发生牛结节性皮肤病疫情,涉及的易感动物有543头牛,其中83头发病,这是斯里兰卡首次发生牛结节性皮肤病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自2021年1月28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斯里兰卡牛结节性皮肤病传入我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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