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月1 日起,双边协定下中瑞原产地证书版本有了什么新的变化?
9 月1 日起,易制毒化学品大家族又添了哪些新成员?
进出境通关新政及解读
【文 号】公告〔2021 〕 60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21-8-12 【生效日期】 2021-8-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决定自2021 年 8月12 日起对法定检验商品以外的部分进出口商品实施抽查检验, 抽查商品的范围 如下:
一、进口商品:洗碗机、空气净化器、电子坐便器、食物垃圾处理器、电磁炉、打印机、文具、仿真饰品、汽车内饰件、服装、头盔、儿童安全座椅,纸或纸板制的盘、碟、盆、杯及类似品等。
二、出口商品:节日灯串、LED 照明光源、儿童自行车、儿童滑板车、电动童车、玩具、塑料食品接触产品等。
公告网址: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3813378/index.html
【文 号】公告〔2021 〕 61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21-08-13 【生效日期】 2021-05-17
自2021 年 8月15 日起,巴拿马共和国籍的应税船舶按照船舶吨税优惠税率缴纳税款。 2021年 5月 17日至 8月 14日,巴拿马共和国籍的应税船舶已按普通税率缴纳税款的,其较优惠税率多缴纳的吨税税款,相关企业应自 2021年 8 月 15日起 6个月内按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退税手续,海关依企业申请审核后予以退还。
解读:
1 、什么是船舶吨税?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缴纳船舶吨税,以应税船舶的负责人为纳税人。
2 、缴税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船舶进入境内港口的当日,船舶吨税由海关负责征收,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自海关填发吨税缴款凭证之日起 15日内缴清税款。未按期缴清税款的,自滞纳税款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税款滞纳金。
公告网址: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3815772/index.html
【文 号】公告〔2021 〕 62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21-08-19 【生效日期】 2021-08-19
2021 年 8月19 日,海关总署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北京 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等向海关总署提出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保护备案申请并获核准。现将《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海关保护备案目录》(附件)予以公布。
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进出口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货物的,海关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公告网址: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3823650/index.html
【文 号】公告〔2021 〕 59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21-08-04 【生效日期】 2021-08-04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文莱达鲁萨兰国初级资源和旅游部关于文莱输华养殖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自 2021 年 8月 4 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 文莱养殖水产品 进口。
一、产品的范围 是什么?
养殖水产品,是指人工养殖的、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CITES)附录和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列物种、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
二、对生产 企业有哪些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向中国出口养殖水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在中方注册。
三、对检疫审批和证书有哪些 要求?
进口文莱养殖水产品,应事先办理检疫审批,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文莱向中国出口的每一个集装箱的养殖水产品应至少随附一份文官方签发的正本兽医(卫生)证书。
公告网址: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3805817/index.html
2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 年第63 号(关于防止多米尼加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文 号】公告〔2021 〕 63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21-08-18 【生效日期】 2021-08-18
2021 年 7月30 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 OIE)公布多米尼加发生 2起非洲猪瘟疫情,涉及的易感动物有 842 头家猪。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自2021 年 8月 18 日起 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多米尼加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 ; 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多米尼加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公告网址: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3825307/index.html
【文 号】公告〔2021 〕 64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21-08-20 【生效日期】 2021-08-20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哈萨克斯坦饲用大麦粉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 自2021年 8月20 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哈萨克斯坦饲用大麦粉进口。
一、饲用大麦粉 是什么?
本公告中的饲用大麦粉是指在哈萨克斯坦生产的大麦经加工而获得的精细粉状饲料原料(大麦全粉,含麸皮)。
二、需关注的检验检疫有害生物有哪些?
1 .斑皮蠹属(非中国物种) Trogoderma spp.(non-Chinese)
2 .黑森瘿蚊 Mayetiola destructor (Say)
3 .小麦矮腥黑穗病菌 Tilletia controversa Kuhn
三、离境前检验检疫有哪些要求?
1 .经哈方检验检疫合格的饲用大麦粉允许向中国出口。
2 .每批输华饲用大麦粉应随附由哈方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
三、进境检验检疫有哪些要求?
1. 检疫审批。进口商应在签订贸易合同前,申请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 证书核查。核查是否附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真实有效;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3. 进境检验检疫。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要求第四条、第五条,对进境饲用大麦粉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后,准予入境。
公告网址: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3827705/index.html
【文 号】公告〔2021 〕 65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21-08-26 【生效日期】 2021-08-26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植物检验检疫局关于乌兹别克斯坦李子干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允许2021 年 8月26 日起生产的、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乌兹别克斯坦李子干进口。
为推进税收征管改革,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 同时也为了适应两步申报等通关模式,海关总署对以公式定价的结算方式进口的货物确定完税价格的有关问题发布了公告,与之前 2015年 15号公告相比: 范围有所扩大;时间有所改变;增加了申报规定,例如 仅受成分含量、进口数量的影响,企业也可以采取公式定价进行申报等。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 2021年 49号《关于调整中国 -瑞士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格式的公告》, 2021 年 9月 1 日开始,中瑞双方将采用新版原产地证,与之前的旧版相比,新版最大的变化是瑞方证书第 8栏所载的商品项数上限从 20项增加至 50 项。
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
1、新版产地证第 3栏和第 10栏删除了“选填( Optional)”。
2、9 月 1日起,海关就可接受2021 年 9月 1 日签发的瑞士新版证书,但是仍会接受 8月 31日前(含 8月 31日)签发的旧版证书。
3 、我们在查看产地证的时候,注意看一下第 11栏海关签发日期,记牢哪一个版本的原产地证书才是有效的格式。即如果签发日期是 8月 31日(含)之前的,则第 8栏所载商品项数不能超过 20 条,反之,签发日期是 9月 1日(含)以后的,则第 8 栏所载商品项数不超过 50条。
4 、经核准的出口商出具的原产地声明不受影响。本次公告仅涉及原产地证书格式的修改,原产地声明不受影响。
公告网址: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3742859/index.html
经国务院批准,3- 氧 -2-苯基丁酸甲酯、3- 氧 -2-苯基丁酰胺、 2- 甲基 -3-[3,4-(亚甲二氧基 )苯基 ]缩水甘油酸、 2-甲基 -3-[3,4-( 亚甲二氧基 )苯基 ]缩水甘油酸甲酯、苯乙腈和γ - 丁内酯 6种物质已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本公告自 2021 年 9 月 20 日起施行。
8 月 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要求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该办法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前款所称较重行政处罚包括:
1 、依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按照从重处罚原则处以罚款;
2 、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营业执照;
3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4 、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较重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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