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哪些问题需要我们注意呢?
1、我们有一份最不发达国家的原产地证,签证机构这里有盖章但是没有签发日期,可以用吗?
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31号令)对原产地证要求条款中有对签约日期的要求,没有签发日期就无法证明原产地证在有效期内。
2、 协定原产地证里面,商品品名、HS、品牌、原产地证相同,但是型号不同,能不能合并申报 ?
不能合并申报,协定原产地证要一项一项对应申报,做到发票、报关单、原产地证单单一致。
3、没有在协定规定时间里面申请到原产地证书,还可以补发吗?
除了亚太原产地证书没有补发外,其他协定原产地证书按照规定都可以补发。
企业风险提醒:
原产地证申报是涉税要素之一,对于涉税要素的申报不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有如下规定:
第十五条:
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罚款;(二)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 5%以上30%以下罚款;(四)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 2倍以下罚款;(五)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工作疏忽致使发生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对报关企业处货物价值10%以下罚款,暂停其 6个月以内从事报关业务或者执业;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
因此,协定原产地证虽然有税收优惠的利好政策,但是我们申报时要认真辨别真伪,仔细核对,合规申报不踩政策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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