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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容器和包装材料的归类分析(上篇)

返回列表 来源: 发布日期: 2021.03.23
众所周知,归类总规则是归类的基础,如果总规则的理解产生偏差,则会对具体商品的归类带来很大影响。归类总规则五是关于进出口商品的包装容器和包装材料的归类规定。由于该规定本身比较原则化,《注释》释义不够深入,加上多年来对该条规定的认识、研究不够,导致对该条规定的理解、掌握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在归类实践中存在一定的误区。本文对归类总规则五在理解上存在的十大问题作了一定研究,对目前存在的有争议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并详细地阐述了理由。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即HSCCCN(《 海关税则分类目录公约》) ,原CCCN中归类总规则只有四条(即现在 HS 的前四条),HS增加了第五条和第六条,其中第五条是关于包装容器和包装材料的归类规定。由于商品带有包装容器和包装材料是一种普遍现象,因此有必要制定随着商品一同出现的包装容器和包装材料的归类原则。其基本思路是:考虑到一般情况下包装容器和包装材料只起盛装、保护、方便运输、保存等相对于所装物品的一种辅助、次要的作用,而交易双方关心的重点是物品本身,经常是不对包装容器和包装材料再给予单独考虑、计价,所以应当尽可能地简化归类,以方便货物的进出口,提高效率。具体规定为:
(一)制成特殊形状仅适用于盛装某个或某套物品并适合长期使用的照像机套、乐器盒、枪套、绘图仪器盒、项链盒及类似容器,如果与所装物品同时进口或出口,并通常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的,应与所装物品一并归类。但本款不适用于本身构成整个货品基本特征的容器。
  (二)除规则五(一)规定的以外,与所装货品同时进口或出口的包装材料或包装容器,如果通常是用来包装这类货品的,应与所装货品一并归类。但明显可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可不受本款限制。
问题一:规则五(一)中的容器是否必须是特殊形状的?
  规则五(一)的正文为制成特殊形状仅适用于盛装某个或某套物品
  《Explanatory Notes of 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即《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注释》(以下简称《注释》)对规则五(一)的解释为 制成特殊形状或形式,专门盛装某个或某套物品,即专门按所要盛装的物品进行设计的。有些容器还制成所装物品的特殊形状
  显然两者含义是不同的:前者容器必须是特殊形状,而后者则扩大为特殊形状或形式。
  要弄清楚其准确含义,只能从英语原文出发。
  查英语原文为:camera cases musical instrument cases gun cases drawing instrument casesnecklace cases and similar containers specially shaped or fitted to contain a specific article or set of articlessuitable for long-term use and presented with the articles for which they are intended shall be classified with such articles when of a kind normally sold therewith. this rule does not howeverapply to containers which give the whole its essential character
  其中的specially shaped or fitted to contain a specific article or set of articles,可翻译成制成特殊形状或形式,专门盛装某个或某套物品。
  由此可见,《注释》对规则五(一)的翻译比规则五(一)正文的翻译更加准确。而由于规则五(一)正文的翻译不够准确,对准确理解符合规则五(一)的容器的范围带来一定影响。正确的理解应该是:这种容器既可以是特殊形状的,也可以尽管不是特殊形状,但经设计和制成专门用于盛装某个或某套物品的。前者如小提琴的盒子,后者如经设计专用于装钓鱼杆的皮套。
问题二:规则五(一)中的容器是否必须是用于盛装具有特殊形状的物品的?
问题三:规则五(一)中的容器是否必须是用于盛装固体物品的?
  规则五(一)的容器是指照像机套、乐器盒、枪套、绘图仪器盒、项链盒及类似容器,那么,什么是类似容器 ?这一点如果不清楚,则无法判断某种容器能否按规则五(一)进行归类。即我们应理解为能够适用规则五(一)的容器究竟是指:
1、既要符合制成特殊形状或形式、专门盛装某个或某套物品并适合长期使用等条件,又要其特征与照像机套、乐器盒、枪套、绘图仪器盒、项链盒相类似;还是
2、只要符合制成特殊形状或形式、专门用于盛装某个或某套物品并适合长期使用等条件;亦或
3、只要其特征与照像机套、乐器盒、枪套、绘图仪器盒、项链盒相类似。
  由于照像机套、乐器盒、枪套、绘图仪器盒、项链盒本身已经具有制成特殊形状或形式、专门用于盛装某个或某套物品并适合长期使用等条件,所以3 1 其实是相同的。而2 1则不同,按 1来理解则容器的范围较窄,而按 2来理解则容器的范围相对较宽。小编 认为:
1、从照像机套、乐器盒、枪套、绘图仪器盒、项链盒这些容器具有所装物品一般具有特殊形状,从而使得其容器也具有一定的特殊形状或为其特殊形状而专门设计这一共性来看,适用规则五(一)的容器的范围应该是比较窄的。但是,如果仅仅这样理解的话,则无法解释以下问题:
  《注释》在规则五(一)中举例,本款不包括装有茶叶的银质茶叶罐 ,尽管举出该例要说明或强调的是另一个条件 本款不适用于本身构成整个货品基本特征的容器 ,但放在这里举例,却恰恰证明了:如果是装有茶叶的普通茶叶罐,则可以按规则五(一)的规定,一并按茶叶归类,即普通茶叶罐也可以看成是适用规则五(一)的 类似容器 。否则,应以照像机套、乐器盒、枪套、绘图仪器盒、项链盒等举例才不至于引起误解。而且,不管是普通的还是特别的(特别高档以致超过了所装茶叶的价值)茶叶罐,都不具有与照像机套、乐器盒、枪套、绘图仪器盒、项链盒相类似的特征,如果都与规则五(一)无关,则该例不应放在规则五(一)下进行讨论。
2、与装有茶叶的银质茶叶罐相类似的例子还有很多,如装有普通香水的水晶玻璃瓶。如果这类容器(银质茶叶罐和水晶玻璃瓶)不是规则五(一)的容器,那么只能是规则五(二)的容器。而规则五(二)中并没有这种情况下( 本身构成整个货品基本特征的容器)的归类规定,则造成无法归类的后果。
  很明显,茶叶并不具有特殊形状,这样一来,适用规则五(一)的容器的范围应该相对宽一些。
  我们可以理解为:照像机套、乐器盒、枪套、绘图仪器盒、项链盒只是制成特殊形状或专门用于盛装某个或某套物品并适合长期使用的容器的例举,是为了说明上述条件的。因而本款适用的容器的范围其实应该是比较广的。
  由此推理,我们还完全有理由认为,尽管照像机套、乐器盒、枪套、绘图仪器盒、项链盒所装物品都是固体的,但并没有限制类似容器 必须是固体的,因此装有香水(液体)的玻璃瓶,只要符合相应条件,也可以按规则五(一)归类。
问题四:如果容器的使用期限远超过所装物品,怎么归类?
  容器的使用期限存在三种情况:
1 、容器的使用期限小于所装物品;
2、容器的使用期限等于所装物品(这里的等于并不具有严格要求,只要大体相当即可);
3、容器的使用期限大于所装物品。
  第一种情况,如用于装玩具手枪的纸盒,由于不符合适合长期使用 这一条件,因此不能按规则五(一)归类;
  第二种情况,如条文中的照像机套、乐器盒、枪套、绘图仪器盒、项链盒,这些容器一般其使用期限与所装物品相当,因此如果其他条件同时符合,则可以按规则五(一)归类;
  第三种情况,如肥皂盒,当肥皂用完后,肥皂盒可持续使用(这是一种普遍的正常行为),能否按规则五(一)归类呢?
小编认为完全可以,理由是:
1、《注释》提到:适合长期使用这条标准的指导思想是使其与简单包装区别开来,肥皂盒不是简单包装,显然不在要 区别之列。
2、我们注意到茶叶罐与肥皂盒在使用期限问题上相似,当茶叶用完后,茶叶罐可继续使用(注意茶叶罐、肥皂盒属于持续使用 lasting use ,而不是重复使用repetitive use。当茶叶罐继续使用时,茶叶罐起的是储存作用,而不是担负一般包装容器在运输过程中的盛装、保护等作用,即由包装容器转为了储存容器。因而不能将这种茶叶罐看成是规则五(二)的 明显可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因此,既然茶叶罐能按规则五(一)归类,则可以认为当容器的使用期限大于所装物品时,如果其他条件同时符合,则仍可以按规则五(一)归类,即装有肥皂的肥皂盒(当不构成整个货品基本特征时)可按肥皂一并归类。
问题五:包装材料或包装容器如果未与所装物品包装在一起,怎么归类?
  规则五(一)与规则五(二)都提到一个重要条件:与所装物品同时进口或出口。即如果包装材料或包装容器没有与所装物品同时进口或出口,则不管其他条件如何,一律不能按将要装的物品一并归类。根据制定总规则五的基本原则,能简化的尽量简化,所以这里的同时进口或出口应从宽理解。我们知道,多数情况下,包装材料或包装容器是与所装物品包装在一起的,但如果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并没有包装在一起,而是分开包装,那么只要一同报验,即符合与所装物品同时进口或出口这一条件。例如某单位进口100 只手表,每只手表装于一绒布小袋,这样装的100只手表再装于一只纸箱中,另外,由于正常销售时每只手表需装于一只纸盒中,所以又同时进口了 100只专用纸盒。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容器(100只专用纸盒)与所装物品并未包装在一起,但其与包装在一起的情形并没有本质区别,仅仅是为了运输方便而已,所以仍应与手表一并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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