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2016年1月7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进口 氦气 ,报关单号*****745,申报总金额47000美元,申报税号2804290000(其他稀有气体,关税税率5.5%)。该商品进口时, 充装于包装物钢瓶中,该钢瓶是可用来重复充装的容器,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五,不应同氦气合并归类,应单独归入7311009000 (其他装压缩气体或液化气体用的钢铁容器,关税税率8%),钢瓶价格共计21500美元。此外,当事人在申报时未将香港至深圳运杂费计入,漏报运杂费10250元港币。因当事人员工对商品归类理解有误,在申报时疏忽大意,导致进口货物税号、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漏缴税款共计6772.93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涉案货物进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税则及相关注释、运杂费合同、企业情况说明等为证。
当事人进口货物税号及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予以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0.55万元整。
案例二:
2018年6月20日,当事人委托******报关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1票货物,报关单号为*****9680,申报货物共有2项,申报品名为 高纯氦气、钢瓶 ,申报商品编码分别为2804290000、7311009000,对应的出口退税率分别为0%、13%,申报总价分别为15250美元、18100美元。经海关查验,发现 上述钢瓶实际为高纯氦气的包装物,应与高纯氦气一并归入商品编码2804290000 项下,申报品名、商品编码与实际不符。经查,当事人出口货物,品名、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经计核,上述钢瓶的申报价格计人民币11.54万元。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意见书、货物清单、查问笔录、情况说明和工商资料等材料为证。
当事人出口货物,品名、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法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14900元。
解析:
1.充装于包装物钢瓶中,钢瓶是 可用来重复充装的容器,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五,不应同氦气合并归类,钢瓶应单独归入7311009000
2.内装有氦气压缩气体的 不重复使用 的钢瓶,根据归类总规则五,包装容器应与所装货品一并归类,即整个商品应按氦气归入税则子目2804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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