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出口程序-肉类篇
肉类富含大量的蛋白质、脂肪、维生素、碳水化合物和微量元素,可制成多种多样的美味佳肴,对促进人体的生长发育,维持生理代谢,保持体力活动有着重要的作用。肉类食品是我国大宗传统出口食品,深受各国消费者喜爱。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肉类的出口程序和要求。
一、贸易国家准入
所谓国家准入,是为防止动植物疫病疫情传入,经贸易国家官方政府批准,某类商品方可进入该国市场。由于肉类是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动物疫病病毒的传播载体,大多数肉类进出口贸易需要获得国家准入许可,但也不是所有的国家有准入要求。至于哪些国家有准入要求,需要经营公司在洽谈贸易时,通过客户咨询对方国家官方政府主管部门有无相关要求。当然,经营公司也可以到所在地海关进行业务咨询。待明确贸易国家允许进口某种肉类产品后,按照以下程序准备出口事宜。
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登记
1.申请人向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并递交材料;
2.所在地海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海关核发《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回执》。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1.网上受理时间:24小时;
2.窗口办理时间:各隶属海关工作时间。
3.首次办理工商注册的企业,可以通过“多证合一”的方式同时提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登记申请。
不少公司认为获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资格后,就可以出口肉类产品了,其实不可以!必须屠宰、生产肉类产品的企业取得出口食品备案资质,活动物的养殖场取得出口备案资质,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采购上述有备案资质企业的产品方能出口。
三、养殖场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3号令)和《关于公布实施备案管理出口食品原料品种目录的公告》(原质检总局2012年第149号公告)规定,肉类加工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可以作为申请人提出备案申请。
猪肉、兔肉、禽肉。
生产企业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查询。
不是所有的肉类原料养殖场均实施备案管理,列入《关于公布实施备案管理出口食品原料品种目录的公告》内原料品种的养殖场应当向海关备案。
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243号令修正)和《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2号)规定,出口肉类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海关部门备案。
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或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http://qgs.customs.gov.cn:10080/efpe)申请。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拟从事出口的肉类屠宰和加工生产企业;
2.应当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该体系还应当包括食品防护计划。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过程持续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以及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2号)附件2《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表》。
通过申请系统可查询。
五、对外推荐注册
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对中国出口肉类产品生产企业有注册要求的,需要对外推荐注册企业。即哪些肉类企业可以出口产品到输入国家需要经过输入国家官方批准,通常也称作“国外注册”。
符合进口国或者地区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我国与进口国家签订的议定书要求。
部分进口国家具体要求可以查询海关总署发布的公告,如:
→《输美禽肉检验检疫要求》(海关总署2019年第214号)
→《中俄进出口禽肉检验检疫要求》(海关总署2019年第76号)
→《中国鸭肉出口哈萨克斯坦检验检疫要求》(海关总署2020年第62号)
→《关于发布内地供港冰鲜禽肉、冷冻禽肉和冰鲜猪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原质检总局2017年第68号)
已在海关取得出口备案的肉类屠宰和生产企业可以向所在地海关提出对某个国家推荐注册申请,直属海关统一向海关总署报送推荐某个国家注册申请生产企业名单,海关总署统一推荐给贸易国家政府主管部门,贸易国家政府主管部门根据海关总署推荐对申请注册的生产企业实施评估和注册。
获得贸易国家注册的生产企业名单在海关总署官方网站公布,也可以登录贸易国家政府主管部门网站查询。
如果想了解我国哪些企业的哪些食品类别获得了哪些国家注册,请复制下面链接到浏览器打开:
http://qgjcs.customs.gov.cn/qgs/xxfw94/hgwjwzcdspscqymd66/index.html
不是所有的国家都需要推荐企业注册。
六、出境检验检疫
1.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其代理商提出出口申报前监管申请;
2.海关对申请出口的肉类产品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对系统命中现场检验检疫的货物,按照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要求、双边协议、相关标准实施检验检疫;对系统指令为“需查验并送检”的货物同时进行取样,实验室按照相关标准对送检样品实施检测鉴定,出具报告。依据上述结果实施综合评定;
3.经评定合格的,形成电子底账数据,并向企业反馈电子底账数据号,按规定签发检验检疫证书;
4.经评定不合格的,签发不合格通知单,不准出口。
按照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的要求,货主或其代理人通过单一窗口报关,需提交以下材料:
1.代理报关委托书(仅适用于代理报关的);
2.出口肉类食品电子底账数据号、相关许可证件及随附单证、相关商业单据以及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出口单证。
口岸海关按照布控要求对出口肉类实施口岸查验,口岸查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口。
七、其他说明
以上业务是否收费:否。
业务咨询方式:各直属海关咨询电话(链接见各直属海关网站)或12360海关热线,或者到所在地海关咨询。
八、汇总整理的肉类准入国家(地区)和准入品种
日本:热加工偶蹄动物肉及其产品、禽肉及其产品
欧盟:热加工禽肉(限于山东省,提供原料屠宰厂同时需要获得注册资格)、兔肉
新加坡:肉类(冷冻鸡鸭肉、热加工肉类(提供原料屠宰厂同时需要获得注册资格)、冷冻猪肉、烤肉)
马来西亚:冷冻禽肉、热加工鸡肉(提供原料屠宰厂同时需要获得注册资格)、羊肉、牛肉、猪肉
韩国:热加工禽肉(提供原料屠宰厂同时需要获得注册)、兔肉
加拿大:热加工禽肉(提供原料屠宰厂同时需要获得注册)
俄罗斯:冷冻猪肉、冷冻禽肉、兔肉
以色列:牛肉
蒙古:猪肉、鸡肉、牛羊肉
美国:热加工禽肉
吉尔吉斯斯坦:冷冻禽肉
哈萨克斯坦:鸭肉
中国澳门:冰鲜猪肉、冰鲜禽肉
中国香港:冰鲜猪肉、冰鲜牛羊肉、冰鲜禽肉
(注:名单会有变化,请及时关注海关总署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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