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口《实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的产品目录》内食品生产、加工、储存企业的备案工作,不包括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储存企业。
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7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
(三)《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192号,根据海关总署令243号修改)。
申请条件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该体系还应当包括食品防护计划。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过程持续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以及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办理流程
(一)许可的申请、受理、核查、决定。
1.申请人向隶属海关递交材料。隶属海关对申请人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隶属海关应当在受理备案申请后,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工作,出具专家评审报告,并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
3.准予备案的,向企业颁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许可的延续。
在《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人向原发证海关书面提出延续申请。原发证海关应当在《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三)许可的变更。
申请人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发证海关递交申请材料,原发证海关对申请变更内容进行审核。变更申请材料齐全、说明材料真实有效的,准予变更。
(四)许可的注销。
申请人需要注销《备案证明》的,向隶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隶属海关审核后,办理注销手续。
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时,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以下相关文件、证明性材料,并对其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首次申请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书(首次申请);
(二)延续申请。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书(延续备案);
(三)变更申请。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地址搬迁、新建或者改建生产车间以及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发生重大变更等情况的,应当在变更前向隶属海关报告,并重新办理备案。
(四)注销申请
注销申请。
决定机构
隶属海关
办结时限
隶属海关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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