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的财务人员在申报出口退税 时会遇到自己折算的 FOB价( 离岸价 )与电子口岸中的不一致,这是咋回事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海关在统计进出口退税货物金额时,是采用人民币和美元两种货币进行统计,如果有采用这两种货币之外的货币报关的,海关会根据适用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和美元进行统计。
《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项目》中关于汇率的规定如下:“进出口退税货物的价格以其他外币计价的,应当分别按照海关征税适用的各种外币对人民币的计征汇率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按月公布的各种外币对美元的折算率,折算成人民币值和美元值进行统计”。翻译过来就是这个意思:不管采用什么币别报关的,海关在统计为人民币金额时是按进出口退税 月份(出口以出口日期为准,进口以申报日期为准)上个月的第三个星期三的人民币汇率 (计征汇率)进行统计;在统计为美元金额时则是按进出口月份上个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外汇局发布的《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中的各币别折算美元的折算率来统计。
因此,电子口岸和税局端的美元离岸价是按出口月份上个月最后一个工作日的汇率折算而来的
而我们出口企业在处理出口退税时,是以出口月份1 号或第一个工作日人民银行发布的外汇牌价即中间价进行折算,这样就会因海关统计汇率与企业汇率不一致造成企业所申报的FOB金额与税务局审核系统中的不一致。不过这个不一致大部分地区是允许的( 除非超5%),如果遇到税局非要我们按税局的离岸价申报,则企业可以直接在电子口岸中查询“海关统计美元价”,以该金额进行退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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