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9日消息,据“海关发布”公众号消息,近日,深圳罗湖海关在旅检进境渠道查获一宗旅客利用充电宝夹藏黄金走私案件。
官方透露,一名旅客经罗湖口岸旅检大厅进境时,被海关关员拦截检查。经检查,在当事人裤兜内发现一个正在使用的充电宝,重量存在异常。
经进一步查验,发现充电宝内部夹藏黄金 2 块,总重量 231.7 克(IT之家注:根据近日金价约 509 元 / 克计算,价值超 11.6 万元)。
无独有偶,2月21日,珠宝拱北海关所属闸口海关在拱北口岸查获一起旅客利用手机改装藏匿黄金进境案,涉案黄金重量达 951.7 克。
检查过程中,关员发现某女子仅携带一个挎包,但神色异常。经检查,发现有 7 台手机重量有异,经对手机进一步拆卸,海关从 7 台手机内部查获用透明胶带固定的黄金,共计 11 块,总重量为 951.7 克。
海关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是走私行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事实上,随着金价的不断上涨,越来越多的人关注个人携带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境的海关要求。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携带金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数量不受限制,但必须向入境地海关申报登记。具体规定如下:
1. 携带或复带金银出境时,需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证明或者原入境时的申报单登记的数量查验放行。若无法提供证明的或者超过原入境时申报登记数量的,不允许出境。
2. 对于在中国境内供应旅游者购买的金银饰品(包括镶嵌饰品、工艺品、器皿等)出境,需提供国内经营金银制品的单位开具的特种发货票查验放行。无凭据的,不允许出境。
3. 携带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黄金及其制品进境,视为进口货物。对于境内居民、非居民长期旅客携带、佩戴出境黄金饰品重量在50克以下的,海关免予验核签章;超出50克的,仍按现行有关规定验放。
4. 对于境外非居民短期旅客携带进境旅途自用黄金饰品、包括身上佩戴、旅途备换及少量馈赠亲友的黄金饰品,经审核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可予放行。但携带黄金饰品超出50克,本人需要复带出境的,应报请海关验核签章,复带出境时,海关凭此放行。
5.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从国外进口金银作产品原料的,其数量不限;出口含金银量较高的产品,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放行。未经核准或者超过核准出口数量的,不许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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