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对称信息
即引用仅当事人自己掌握的信息作为归类的依据,如“某机构不成文的规定”“某会议不知谁的发言”“某行业不能说的秘密”等。
当然,在此倒不是反对归类在必要时考虑历史背景、政策初衷等其他因素的做法,但任何对归类规则的突破都应当严格把控决策的层级、范围和程序,并以各方信息的对称为前提。
事实上,这套玩弄信息不对称的伎俩同样显示出归类技术上的弱势,但在形式上较不体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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