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化肥的归类浅析
化肥是一种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对现代粮油等农产品生产的保证作用十分重要,化肥产品品种和产量与国家粮食安全密切相关。在《税则》中化肥产品主要在第三十一章,但并非所有化肥产品都归在该章之中,这是在实际归类过程中应该注意了解的。
什么是化肥?
即化学肥料的简称,通常是指通过用化学或(和)物理方法制成的含有一种或几种农作物生长需要的营养元素的肥料产品的统称,典型元素为氮、磷、钾。只含有一种可标明含量的营养元素的化肥成为单元肥料,如氮肥、磷肥、钾肥以及次要常量元素肥料和微量元素肥料。含有氮、磷、钾三种营养元素中的两种或三种且可标明其含量的化肥,称为复合肥料。品位是化肥质量的重要指标,它是指化肥产品中有效营养元素(或其氧化物)的含量百分率,如:N、P、K、S、Cu、Fe、Zn等的百分含量。
化肥商品归类要点
化肥是一种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对现代粮油等农产品生产的保证作用十分重要,化肥产品品种和产量与国家粮食安全密切相关。在《税则》中化肥产品主要在第三十一章,但并非所有化肥产品都归在该章之中,这是在实际归类过程中应该注意了解的。
什么是化肥?
即化学肥料的简称,通常是指通过用化学或(和)物理方法制成的含有一种或几种农作物生长需要的营养元素的肥料产品的统称,典型元素为氮、磷、钾。只含有一种可标明含量的营养元素的化肥成为单元肥料,如氮肥、磷肥、钾肥以及次要常量元素肥料和微量元素肥料。含有氮、磷、钾三种营养元素中的两种或三种且可标明其含量的化肥,称为复合肥料。品位是化肥质量的重要指标,它是指化肥产品中有效营养元素(或其氧化物)的含量百分率,如:N、P、K、S、Cu、Fe、Zn等的百分含量。
化肥商品归类要点
1、氮肥(税目31.02):包括矿物氮肥和化学氮肥。根据《税则》第三十一章注释二规定,归入税目31.02项下的氮肥产品要求每包毛重在10公斤以上,品种范围包括以下类型:
(1)不论是否纯净的硝酸钠、硝酸铵、硫酸铵及硝酸铵的复盐、硫酸铵、尿素,硝酸钙及硝酸铵的复盐(不论是否纯净)或硝酸钙及硝酸铵的混合物、硝酸钙及硝酸镁的复盐(不论是否纯净)或硝酸钙及硝酸镁的混合物、不论是否纯净或用油处理的氰氨化钙。
需要注意:以上所列种类的含氮产品不论是否作为肥料使用,均应归入税目31.02项下;而以上未列出的含氮的矿产品或化学品即使作为肥料使用,也不归入该税目,如氯化铵也是一种常见的化肥品种,但其归入税目28.27项下。氨水也是一种传统的化肥品种,但其归入税目28.14项下。碳酸氨、碳酸氢氨归入税目28.36。
(2)由上述(1)所列任何产品相互混合而成的肥料。
(3)由氯化铵或上述(一)或(二)款任何货品与白垩、石膏或其他无肥效无机物混合而成的肥料
(4)由上述(一)2或8项的货品或其混合物溶于水或液氨的液体肥料。
需要注意:上述(2)、(3)、(4)款所列混合物如果为明显属于不作肥料使用的化学产品则不应归入该税目项下。
3、钾肥(税目31.04):包括矿物钾肥和化学钾肥。根据《税则》第三十一章注释四规定,归入税目31.04项下的钾肥产品要求每包毛重在10公斤以上,品种范围包括以下类型:
(1)天然粗钾盐(例如,光卤石、钾盐镁矾及钾盐);不论是否纯净的氯化钾(但税目38.24 的每颗重量不低于2.5 克的氯化钾培养晶体及税目90.01的氯化钾光学元件产品除外);不论是否纯净的硫酸钾、硫酸镁钾。
需要注意:以上所列种类的含钾矿物或化学产品不论是否作为肥料使用,均应归入税目31.04项下;而以上未列出的含钾产品,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即使作为肥料使用,也不归入该税目(如,硝酸钾归入税目28.34、碳酸钾归入税目28.36)。
(2)由上述(1)款任何产品相互混合而成的肥料。
需要注意:这些混合物产品只有是用作肥料的才归入该税目,如果明显属于不作肥料使用的化学产品则不归入该税目项下。
4、复合肥(含两种或三种氮、磷、钾肥效元素的肥料,税目31.05):包括矿物肥料和化学肥料。主要品种有:
(1)含氮、磷、钾三种肥效元素的产品归入税号3105.2000,如:硫酸铵与过磷酸钙及磷酸钾混合物,硝酸氨与过磷酸钙及硫酸钾混合物等;
(2)含氮、磷两种肥效元素的磷酸氢二铵(税号3105.3000)及磷酸二氢铵(不论是否纯净)及其相互之间的混合物产品(税号3105.4000);
(3)含氮、磷两种肥效元素的其他产品(税目3105.5),包括含硝酸盐和磷酸盐的产品(税号3105.5100)和其他氮磷双效肥料(税号3105.5900);
(4)含磷、钾两种肥效元素的产品(税号3105.6000)。如:已培烧的天然磷酸盐与氯化钾混合物、过磷酸钙和硫酸钾混合物等;
(5)含氮、钾两种肥效元素的产品(税号3105.90)。如:天然硝酸钠钾肥(一种硝酸钠和硝酸钾的天然混合物)、尿素和氯化钾混合物(二元氮钾肥)等。
这些含有两种或三种氮、磷、钾肥效元素的肥料既可以是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也可以是通过两种或多种肥料产品的混合法、化学处理法或混合与化学处理法并用等方式制得的混合及复合肥料。
需要注意:并非所有含两种及以上肥效元素的单独有化学定义的化学品均归入该税目,即使其可作肥料用,如硝酸钾(税目28.34)、磷酸钾(税目28.35),具体商品应重点注意《税则》第二十八章所列无机化学品范围的规定。
5、动植物肥料与化学或矿物肥料混合而成的肥料:应归入税号3105.90(制成片及类似形状或每包毛重不超过10公斤的除外)。
6、制成特定形状或不超过10公斤包装的肥料产品:制成片及类似形状或每包毛重不超过10公斤的《税则》第三十一章的各项货品,应该优先归入税号3105.1000项下,而不归入本章的其他税号。
7、化学处理动植物产品得到的肥料(税目31.01):动植物天然产品经过用化学方法处理,如用石灰处理腐烂植物、用硫酸处理皮革后剩余产品等制得的肥料应归入税号3101.0090项下。
8、税目31.05 所称“其他肥料”:根据《税则》第三十一章注释六规定仅适用于其基本成分至少含有氮、磷、钾中一种肥效元素的肥料用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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