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雪服
归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第六十一章章注七和第六十二章章注七规定,品目61.12、62.11所称“滑雪服”,是指从整个外观和织物质地来看,主要在滑雪(速度滑雪或高山滑雪)时穿着的下列服装或成套服装:
(一)“滑雪连身服”,即上下身连在一起的单件服装;除袖子和领子外,滑雪连身服可有口袋或脚带;或
(二)“滑雪套装”,即由两件或三件构成一套并作零售包装的下列服装:
(1)一件用一条拉链扣合的带风帽的厚夹克、防风衣、防风短上衣或类似的服装,可以附带一件背心(滑雪背心);以及
(2)一条不论是否过腰的长裤、一条马裤或一条护胸背带工装裤。
“滑雪套装”也可由一件类似以上(一)款所述的连身服和一件可套在连身服外面的有胎料背心组成。
“滑雪套装”各件颜色可以不同,但面料质地、款式及构成必须相同;尺寸大小也须相互般配。
归类建议:以针织或钩编物作面料的“滑雪服”归入子目6112.20;以机织物作面料的“滑雪服”归入子目62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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