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20〕129号),自 2021年1 月10日起实施,原质检总局 2012年第30 号公告(简称“原 30号公告” )同时废止,跟着心海咨询一起来看下。
新版公告是海关总署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落实“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 ”的要求,着力保障国门安全、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的重要举措。
危险化学品释义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版)》定义)
主要变化
与原30号公告比较,主要做了如下修改:
1、《危险化学品目录》适用最新版;
2、删除了第三点中“报检时按照《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名称申报 ”的表述;
3、删除了第四点中“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监管(五)贸易合同中高于本条(一)至(四)规定的技术要求 ”的表述;
4、删除了第五点中“是否符合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等要求以及相关的品质、数量、重量等项目 ”的表述;
5、修改了附录《进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符合性声明》和《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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