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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返回列表 来源: 发布日期: 2020.10.12

2020年913 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国发[2020]13号),决定取消29 项行政许可事项,下放 4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层级,其中取消事项的第15 项是取消从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理业务的人员资格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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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中对检疫处理单位及人员实行资质认定管理,在国务院取消该项行政许可前,取得检疫处理人员资质需具备以下条件:

第五条

出入境检疫处理按照实施方式和技术要求,分为A类、B 类、C类、D 类、 E类、F 类和 G 类。

(一)A类,熏蒸(出入境船舶熏蒸、疫麦及其他大宗货物熏蒸);

(二)B类,熏蒸(A 类熏蒸除外);

(三)C类,消毒处理(熏蒸方式除外);

(四)D类,药物及器械除虫灭鼠(熏蒸方式除外);

(五)E类,热处理;

(六)F类,辐照处理;

(七)G类,除上述类别外,采用冷处理、微波处理、除污处理等方式实施的出入境检疫处理。

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一类或者多类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

第六条

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应当在核准范围内从事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未经核准,不得从事或者超范围从事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检疫处理人员资格分为两类,即熏蒸处理类(A类、 B 类)、其他类(C类、 D 类、 E类、 F 类、 G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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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要通过哪些措施加强监管呢?

①压实从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理业务单位的主体责任,由单位负责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从业人员掌握熏蒸、消毒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后方可上岗。

②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检疫处理过程加强监督和指导,并出具相关证书。

③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对发生严重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人员实行行业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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