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检疫监督局关于〈俄罗斯玉米、水稻、大豆和油菜籽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补充条款》规定,允许俄罗斯全境大豆进口。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俄罗斯大豆是指在俄罗斯境内所有产区种植用于加工的大豆。
二、进口俄罗斯大豆不得带中国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见附件)。
三、进口俄罗斯大豆可采用水路、铁路、公路、航空等方式运输,装载的运输工具应符合检疫和防疫要求。
四、其它检验检疫要求按原质检总局2016年第8号公告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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