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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要求小贴士(一)

返回列表 来源: 发布日期: 2023.07.06

按照海关总署最新要求,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者代理人报关时,应按照海关总署2023年第29号公告和2020年第129号公告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申报要求

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报关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进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符合性声明》

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

中文安全数据单

符合性声明

符合性声明的要素不应少于《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附件1的规定,未填写相关内容的应注明原因。

其中化学品正式名称栏不应填写实际货物名称,而应填写《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品名”栏对应名称,列入第2828条目的易燃液体应填写“含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油漆、辅助材料、涂料等制品[闭杯闪点≤60℃]”(如图1示例)。

出口报关

危险公示标签

危险公示标签应符合《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GB13690)、《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 15258)、《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GB 30000.2-29系列标准)的要求。


出口报关

内容包括化学品标识、象形图、信号词、危险性说明、防范说明、国内应急咨询电话、供应商标识、资料参阅提示语等(如图3示例)。不大于100mL的小包装可以使用简化标签,防范说明可以省略(如图4示例)。

出口报关

中文安全数据单

中文安全数据单的样本信息应完整、准确,符合《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内容和项目顺序》(GB/T 16483)、《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编写指南》(GB/T 17519)的要求。

包含化学品及企业标识、危险性概述、成分/组成信息、急救措施、消防措施、泄漏应急处理、操作处置和储存、接触控制/人身防护、理化特性、稳定性和反应性、毒理学信息、生态学信息、废弃处置、运输信息、法规信息、其他信息等16项信息,不得随意变更顺序,不得空项(如图5示例)。

出口报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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