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0”海关监管方式
2014年,海关总署发布第57号公告,增列代码“1210”海关监管方式。该监管方式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在经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跨境交易,并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出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商品。
这个应该好理解,就是我们购买海外产品时,选择了保税的发货模式,就是1210。
该监管方式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在经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跨境交易,并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出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商品。
“1210"相当于境内企业把生产出的货物存放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的仓库中,即可申请出口退税,之后按照订单由仓库发往境外消费者。
“9710”海关监管方式
9710,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适用于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的货物。
“9810”海关监管方式
9810,简称“跨境电商B2B出口海外仓”, 是指境内企业先将货物通过跨境物流出口至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境外购买者。
明眼的人应该能发现,“9710”“9810”是专门监管出口的,意味着我国跨境电商领域优进优出取得了实质性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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