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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海关总署调整报关单填制规范,毛重净重允许2位小数,报检也有调整

返回列表 来源: 发布日期: 2025.01.0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告
2024年第30号

海关总署公告〔2024〕30号

为进一步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报行为,精简相关申报栏目,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有关栏目和部分申报项目及其填报要求调整如下:


一、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 2019年第18号公告发布)中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将第二十五条“毛重(千克)”的填报要求由“填报进出口货物及其包装材料的重量之和,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填报为‘1’。” 修改为“填报进出口货物及其包装材料的重量之和,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


将第二十六条“净重(千克)”的填报要求由“填报进出口货物的毛重减去外包装材料后的重量,即货物本身的实际重量,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填报为‘1’。”修改为“填报进出口货物的毛重减去外包装材料后的重量,即货物本身的实际重量,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


(关务情报科提醒: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已于2021年12月30日起允许企业端在毛重栏净重栏保留两位小数)


二、删除 “检验检疫受理机关”“口岸检验检疫机关”“领证机关”等三个申报项目。



三、“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申报项目名称调整为 “目的地海关”。该申报栏目为有条件必填项如果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者贸易合同约定须实施检验检疫或监管的进口货物,申报时为必填。根据实施检验检疫的目的地海关,填报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目的地海关的名称及代码。


四、“检验检疫名称”申报项目名称调整为 “监管类别名称”,填报要求不变。



本公告自2024年4月1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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