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企业可以向海关传输舱单数据?
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货运代理企业、船舶代理企业、邮政企业以及快件经营人等舱单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应当按照海关备案的范围,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电子数据。
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出口货物发货人等舱单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相关电子数据。
企业向海关传输舱单,
应提交哪些备案材料?
舱单传输人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文件:
1
《备案登记表》
2
提(运)单和装货单的样本
3
企业印章以及相关业务印章的印模
4
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件或者资格证件的复印件
5
海关需要的其他文件
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出口货物发货人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上述 ① ④ ⑤ 项文件。
企业应向哪些部门提交备案申请?
舱单传输人、监管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向其经营业务所在地直属海关或者经授权的隶属海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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