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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舱单知识分享(三)

返回列表 来源: 发布日期: 2023.04.21

根据海关要求,企业须在规定时限内向海关传输舱单电子数据。那么,如何理解“规定时限”?


舱单传输人应当在下列时限,以电子数据形式向海关传输进出口货物、物品舱单电子数据:


进境集装箱船舶,在货物、物品开始装船的24小时以前;经境外港口转运的集装箱货物、物品,在最后一个境外转运港装船的24小时以前。出境集装箱船舶,在货物、物品装船的24小时以前。


进境非集装箱船舶,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24小时以前;航程24小时以内的,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前。出境非集装箱船舶,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2小时以前。


进境船舶同时装载集装箱、非集装箱货物和物品的,应当按照前述两项分别传输;出境船舶同时装载集装箱、非集装箱货物和物品的,应当按照前述两项分别传输。


进境客货班轮(航程24小时以下),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2小时以前;出境客货班轮,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2小时以前。


进境的其他短途船舶(航程24小时以下),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4小时以前;出境的其他短途船舶(航程24小时以下),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4小时以前。


调拨进境的空箱,在船舶抵达目的港以前;调拨出境的空箱,在空箱装船的2小时以前。


货物、物品在境内港口转运时,应当在进境船舶抵达卸货港前;转运出境的货物、物品,在转运出境装船2小时以前。


理货部门或者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在进境运输工具卸载货物、物品完毕后的6小时以内,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理货报告。


需要二次理货的,经海关同意,可以在进境运输工具卸载货物、物品完毕后的24小时以内,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理货报告。


舱单传输人应当在运输工具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30分钟以前,向海关传输装载舱单电子数据。


出境运输工具驶离装货港的6小时以内,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或者理货部门,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理货报告。


海运舱单申报还有哪些注意事项?


按照海关总署《关于调整水空运舱单管理相关事项的公告》规定,《原始舱单数据项》《预配舱单数据项》中“货物简要描述”数据项填报应当完整、准确,提(运)单下各项货物、物品名称应当在“货物简要描述”数据项中逐一填写。海关对“货物简要描述”的内容实施负面清单管理,不符合海关相关要求的,作自动退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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