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海运出口 巴基斯坦、智利的外贸货代人请注意了!出口上述两个国家又有新要求了!
受“中国- 巴基斯坦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中国 -智利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的运行要求,同时,填制出口报关单时,出口享惠情况如果是享受优惠,在提供原产地证的同时,需要在随附单证一栏打入 Y证及其号码。不享受关税优惠的,则无需提供!
当下,这两个要求仅限巴基斯坦和智利,其他协定优惠国家暂时无强制要求。但建议需要享受优惠关税的,在填制出口报关单时,有原产地证的尽量都提供,以免后期海关政策变化需要改单。
中国-巴基斯坦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
为进一步推动《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的实施,便利《协定》项下合规货物通关,自 2018年4月30 日(含当日,下同)起,“中国—巴基斯坦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 ”正式上线运行,实时传输《协定》项下原产地电子数据。有关出口事宜公告有:
为避免海运出口报关的 货物在巴方进口通关环节遇到困难,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出口人)应按照第51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以下统称出口报关单)。
因特殊情况,海关无法接收签证机构出口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造成企业出口申报时报关单预录入客户端提示不存在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或者在货物出口时,出口人未按照第51号公告要求填制货物原产地信息的,海运出口 人应当在获得出口货物原产地信息后及时向海关申请办理报关单修改手续,补充原产地信息。
对于货物出口后因原产地证书信息发生变化而需要修改出口报关单的,海运出口人应向海关申请办理报关单修改手续,补充原产地信息。
中国-智利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
为进一步便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项下货物合规通关,自2019年 1月1日(含当日,下同)起,“ 中国—智利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正式运行,实时传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现就有关出口事宜公告如下:
海运出口报关的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出口人)应按照第 51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在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以下统称出口报关单)时,在“随附单证栏 ”的“随附单证代码栏” 填写“Y”,在“随附单证编号栏 ”填写“〈08 〉原产地证书编号”,在“ 单证对应关系表”中填写报关单上的申报商品项与原产地证书上的商品项之间的对应关系。
对于系统不存在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的,或者在货物海运出口报关 时,出口人未按照第51号公告要求填制货物原产地信息的,或者货物出口后因原产地证书信息发生变化而需要修改出口报关单的,出口人应向海关申请办理报关单修改手续,补充原产地信息。
为了避免出现无法享受优惠、无法正常清关的情况,请大家务必按照新规操作,相互转告,切记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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