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托运人(Shipper):即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契约,委托运输的货主,即发货人。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一般以受益人为托运人;托收方式以托收的委托人为托运人。另外,根据《UCP500》第31条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表明以信用证受益人以外的第三者为发货人的运输单据。
2、收货人(Consignee):收货人要按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来填写。一般的填法有下列几种:(1)记名式:在收货人一栏直接填写上指定的公司或企业名称。该种提单不能背书转让,必须由收货人栏内指定的人提货或收货人转让。(2)不记名式:即在收货人栏留空不填,或填“To Bearer”(交来人/持票人)。这种方式承运人交货凭提单的持有人,只要持有提单就能提货。(3)指示式:指示式的收货人又分为不记名指示和记名指示两种。不记名指示,是在收货人一栏填“To Bearer”,又称空白抬头。该种提单,发货人必须在提单背面背书,才能转让。背书又分为记名背书和不记名背书(空白背书)两种。前者是指在提单背面填上“Deliver to ×××”“Endorsed to ×××”,然后由发货人签章;后者是发货人在背面不做任何说明只签章即可。记名背书后,其货权归该记名人所有,而且该记名人不可以再背书转让给另外的人。不记名背书,货权即归提单的持有人。记名指示,是在收货人一栏填“To Order of Shipper”,此时,发货人必须在寄单前在提单后背书;另外还有凭开证申请人指示即L/C中规定“To Order of Applicant”,在收货人栏就填“”To Order of ××× Co“;凭开证行指示,即L/C中规定“To Order of Issuing Bank”,则填“To Order of ×××Bank”。在实际业务中,L/C项下提单多使用指示式。托收方式,也普遍使用不记名指示式。若作成代收行指示式,事先要征得代收行同意。因为根据URC522中第10条a款规定:除非先征得银行同意,贷物不应直接运交银行,亦不应以银行或银行的提定人为收货人。如未经银行事先同意,贷物直接运交银行,或以银行的指定人为收货人,然后由银行付款或承兑后将货物交给付款人时,该银行并无义务提取货物,货物的风险和责任由发货人承担。
3.被通知人(Notify Party):原则上该栏一定要按信用证的规定填写。被通知人即收货人的代理人或提货人,货到目的港后承运人凭该栏提供的内容通知其办理提货,因此,提单的被通知人一定要有详细的名称和地址,供承运人或目的港及时通知其提货。若L/C中未规定明确地址,为保持单证一致,可在正本提单中不列明,但要在副本提单上写明被通知人的详细地址。托收方式下的被通知人一般填托收的付款人。4.船名(Ocean Vessel):即由承运人配载的装货的船名,班轮运输多加注航次(Voy.No.)。
5.装运港(Port of Loading):填实际装运货物的港名。L/C项下一定要符合L/C的规定和要求。如果L/C规定为“中国港口”(Chinese Port)此时不能照抄,而要按装运的我国某一港口实际名称填。6、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原则上,L/C项下提单卸货港一定要按L/C规定办理。但若L/C规定两个以上港口者,或笼统写“××主要港口”如“European MainPorts”(欧洲主要港口)时,只能选择其中之一或填明具体卸货港名称。
如果L/C规定卸货港名后有“In Tiansit to ××”只能在提单上托运人声明栏或唛头下方空白处加列。尤其我国只负责到卸货港而不负责转运者,不能在卸货港后加填,以说明卖方只负责到卸货港,以后再转运到何地由买方负责。
另外,对美国和加拿大O.C.P(Over1and CommonPoints)地区出口时,卸货港名后常加注“O. C. P ××”。例如L/C规定:“Los Angeles O. C. PChicago”,可在提单目的港填制:Los AngeIes O. C. P;如果要求注明装运最后城市名称时,可在提单的空白处和唛头下加注“O. C. P. Chicago”,以便转运公司办理转运至“Chicago”。15.提单号码(B/L NO):一般位于提单的右上角,是为便于工作联系和核查,承运人对发货人所发货物承运的编号。其它单据中,如保险单、装运通知的内容往往也要求注明提单号。
海运提单除上述正面的内容外,一般背面是托运人与承运人的运输条款(Terms and Conditions of Shipment mutually1greed),理论上应是托运人与承运人双方约定的事项,但实际上是承运人单方面印定的,托运人很少有修改的机会。这也就是为什么说提单是双方运输契约的证明,而不能说是运输契约或合同的原因。由于各国航运公司提单的格式不同,其条款的规定内容也互不一样,内容较多,如托运人与承运人的定义、承运人责任条款、运费和其它费用条款、责任限额、共同海损等等,其内容虽多也大同小异,可以归类,一般首要条款中要规定所适用的国际公约(如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以便在发生争议时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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