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核注清单简介:
保税核注清单是金关二期加工贸易和保税系统的专用单证,是所有金关二期保税底账的进、出、转、存的唯一凭证, 也就是说,设立了金关二期保税账册的企业,保税底账的核增核减有了“新规则”,报关单不再直接承担保税底账核注功能,这是海关保税底账管理的一次“深刻变革”。
为什么要启用保税核注清单?
全面支持企业料号级管理的需求,可以实现企业料号级管理,通关项号级申报;简化了保税货物流转手续,凡是设立了金关二期保税账册的企业,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余料结转、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后未获得收入)、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结转手续的,可不再办理报关单申报手续;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间或与区(场所)外企业间进出货物的,区(场所)内企业可不再办理备案清单申报手续。
保税核注清单在何处使用?
凡是已设立金关二期保税底账的,在办理货物进出境、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以及开展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加工贸易企业间保税货物流(结)转业务的都要用。
保税核注清单商品项的归并原则有哪些?
符合下列条件的保税核注清单商品项可归并为报关单(备案清单)同一商品项
1、料件:
料号级料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归并:
(1)10位商品编码相同;
(2)申报计量单位相同;
(3)中文商品名称相同;
(4)币制相同;
(5)原产国相同。
以下情况不得归并:
(1)根据相关规定可予保税的消耗性物料与其他保税料件不得归并;
(2)因管理需要,海关或企业认为需要单列的商品不得归并。
2、成品
出口成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归并:
(1)10位商品编码相同;
(2)申报计量单位相同;
(3)中文商品名称相同;
(4)币制相同;
(5)最终目的国相同。
以下情况不得归并:
(1)出口应税商品不得归并;
(2)涉及单耗标准与不涉及单耗标准的料号级成品不得归并;
(3)因管理需要,海关或企业认为需要单列的商品不得归并。
保税核注清单与报关单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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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核注清单是反映企业生产实际的料号级商品;报关单(备案清单)用于通关,由料号级数据经过归并汇总的项号级商品,两级数据需要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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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核注清单满足了海关加工贸易管理精细化需求,归并后的报关单(备案清单)满足了简化报关手续的需求,两者是一一对应关系。
保税核注清单与报关单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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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简化保税货物报关手续,在金关二期保税核注清单系统启用后,可以不再办理报关单(备案清单)的情形有:
(1)加工贸易货物余料结转
(2)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后未获得收入)
(3)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结转
(4)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间或与区(场所)外企业间进出货物的(由区(场所)内企业申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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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报送保税核注清单后需要办理报关单(备案清单)申报手续的,报关单(备案清单)申报数据由保税核注清单数据归并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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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核注清单分为报关和非报关两类。设备解除监管、库存调整类核注清单必须填写“非报关”。
保税核注清单如果申报有误怎么办?
企业向海关报送保税核注清单后,发现保税核注清单申报有误,需要修改或者撤销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加工贸易及保税货物进出口报关单(备案清单)需撤销的,其对应的保税核注清单应一并撤销。
(2)保税核注清单无需办理报关单(备案清单)申报或对应报关单(备案清单)尚未申报的,只能申请撤销。
(3)货物进出口报关单(备案清单)修改项目涉及保税核注清单修改的,应先修改清单,确保清单与报关单(备案清单)的一致性。
(4)报关单、保税核注清单修改项目涉及保税底账已备案数据的,应先变更保税底账数据。
(5)保税底账已核销的,保税核注清单不得修改、撤销。
(6)海关对保税核注清单数据有布控复核要求的,在办结相关手续前不得修改或者撤销保税核注清单。
保税核注清单对碰异常影响核销的情形有哪些?
1、“关联备案编号”缺失或错误。
深加工结转或保税流转的核注清单中“关联备案编号”应为对方企业的手(账)册号。“关联备案编号”为空,或“关联备案编号”与“备案编号”相同,则不符合申报规范,无法完成对碰。企业应根据此前保税货物的实际结转或流转情况,重新确认关联备案编号,向属地海关提出更正申请。
2、“关联清单编号”缺失或错误。
对于金关二期系统手(账)册之间的深加工结转、保税流转业务,出口核注清单的“关联清单编号”栏目应填写对应的进口核注清单编号。“关联清单编号”栏目漏报、填写错误,或关联方的进口核注清单存在删单重报等特殊情况的,企业应提供准确的关联核注清单等资料,向属地海关申请更正。
3、双方清单法定数量等不一致。
根据实际货物流转情况,核实清单数据,由申报有误的一方企业向其属地海关申请核注清单修改,或删单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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