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自由进出口技术的管理,建立技术进出口信息管理制度,促进我国技术进出口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进出口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秘密许可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和含有技术进出口的其他合同。
第三条 商务主管部门是技术进出口合同的登记管理部门。
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政府投资项目中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审批的项目项下的技术进口合同进行登记管理。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第四条以外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中央管理企业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按属地原则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可授权下一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
第六条 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在合同生效后60天内办理合同登记手续,支付方式为提成的合同除外。
第七条 支付方式为提成的合同,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在首次提成基准金额形成后60天内,履行合同登记手续,并在以后每次提成基准金额形成后,办理合同变更手续。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在办理登记和变更手续时,应提供提成基准金额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 国家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实行网上在线登记管理。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登陆商务部政府网站上的“技术进出口合同信息管理系统”(网址:jsjckqy.fwmys.mofcom.gov.cn )(编者注:网址已更新)进行合同登记,并持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申请书、技术进(出)口合同副本(包括中文译本)和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到商务主管部门履行登记手续。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上述文件起 3个工作日内,对合同登记内容进行核对,并向技术进出口经营者颁发《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或《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第九条 对申请文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要求或登记记录与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文件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技术进出口经营者补正、修改,并在收到补正的申请文件起 3个工作日内,对合同登记的内容进行核对,颁发《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或《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第十条 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的主要内容为:
(一)合同号
(二)合同名称
(三)技术供方
(四)技术受方
(五)技术使用方
(六)合同概况
(七)合同金额
(八)支付方式
(九)合同有效期
第十一条 国家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号实行标准代码管理。技术进出口经营者编制技术进出口合同号应符合下述规则:
(一)合同号总长度为17位。
(二)前9位为固定号:第1-2 位表示制合同的年份(年代后2位)、第3-4 位表示进口或出口国别地区(国标2位代码)、第5-6 位表示进出口企业所在地区(国标2位代码)、第7 位表示技术进出口合同标识(进口Y,出口E )、第8-9位表示进出口技术的行业分类(国标2 位代码)。后8位为企业自定义。例:01USBJE01CNTIC001 。
第十二条 已登记的自由进出口 技术合同若变更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合同登记内容的,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当办理合同登记变更手续。办理合同变更手续时,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登录“技术进出口合同信息管理系统”,填写合同数据变更记录表,持合同变更协议和合同数据变更记录表,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手续。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完备的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 3 日内办理合同变更手续。按本办法第七条办理变更手续的,应持变更申请和合同数据变更记录表办理。
第十三条 经登记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因故中止或解除,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当持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等材料及时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遗失,进出口经营者应公开挂失。凭挂失证明、补办申请和相关部门证明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补发手续。
第十五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部门和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合同登记岗位责任制,加强业务培训和考核。
第十六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资企业成立时作为资本入股并作为合资章程附件的技术进口合同按外商投资企业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商务部负责对全国技术进出口情况进行统计并定期发布统计数据。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进出口情况进行统计。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2002年1月 1日起施行的《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 年第 17号令)同时废止。
一、办事依据
(一)技术进出口合同: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 2001年第 331号)
2、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 3 号)
3、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 2007年第 7号)
4、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 12 号)
(二)软件出口合同:
1、《软件出口管理和统计办法》(外经贸技发[2001]604号)
2、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执行《服务外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商服贸[2007]12号)
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服务外包系统平台整合有关事项的通知(商办资函[2009]92号)
4、关于进一步完善服务外包统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办服贸函[2010]880号)
二、登记范围
(一)技术进出口合同
技术进出口是指从中国境外向中国境内,或者从中国境内向中国境外,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技术进出口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秘密许可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和含有技术进出口的其他合同。
(二)软件出口合同
软件出口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从事对外经贸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通关或网上传输方式向境外出口软件产品、转让软件技术和提供相关服务。包括: 1 、软件技术的转让或许可;2、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3 、信息数据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数据开发、储存和联网的时间序列、数据处理,制表及按时间(即小时)计算的数据处理服务、代人连续管理有关设备、硬件咨询、软件安装,按客户要求设计、开发和编制程序、维修计算机和边缘设备,以及其他软件加工服务; 4、随设备出口等其它形式软件出口。
三、自由类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的办理流程及办理材料
(一)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程序和所需材料
1、申请单位需登录新的技术贸易管理信息系统 http://jsjcknew.fwmys.mofcom.gov.cn/tecimpcorp/corplogin.html 进行网上合同信息录入。
首次使用新的技术贸易管理信息系统的企业,需先注册,待审核通过后,三个工作日内凭借有效用户名和密码正常登录。原先办理过实体秘钥的企业,可继续凭老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注意区分大小写)
2、提交以下申请材料至受理窗口:
(1)《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审核单》或《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审核单》。
(2)登记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概况、技术引进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背景情况)、技术合同主要内容、金额、有效期、申请单位担保所有报送材料真实有效等,加盖企业公章。
(3)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 2 份、申请表1份或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2份、申请表 1份(需登录系统自行打印,在表格指定位置加盖公章)。
(4)合同副本或复印件,加盖骑缝章。外文合同需附中文译本或填写《技术进口外文合同中文摘要》、《技术出口外文合同中文摘要》。合同须有合同编号,并与《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或《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中所显示的合同编号一致。
(5)中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中方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7)外方企业在其本国家成立注册的法律地位证明复印件(境外公司注册证明)。
(8)国有企业技术引进项目,如有上级批复,还应提供引进项目批复。
(9)支付方式为提成的合同,应提供提成费的相关证明文件,如专项审计报告、公司财务报表、提成费计算明细表等。
(10 )中方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
(11 )审核阶段根据合同内容的特殊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注:外方企业指合同签约的境外企业,中方企业指合同签约的境内企业。
(二)技术进出口合同变更程序和所需材料
对已登记的技术进出口合同因技术供方、受方或使用方变更或合同金额、支付方式等条款发生变化,申请单位须在合同有效期内就原合同条款中变化部分办理合同变更手续。申请单位合同变更需提交以下材料至受理窗口:
1、合同变更的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合同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加盖企业公章。
2、合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副本或复印件(外文合同需附中译本或填写《技术进口外文合同译本摘要》、《技术出口外文合同译本摘要》)。
3、《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和《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原件及复印件,或《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和《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原件及复印件。
4、 历次《技术进口/ 出口合同数据变更记录表》的原件以及《技术进出口合同变更信息表》。
5、提成类合同变更合同金额须提供提成费的相关证明文件,如专项审计报告、公司财务报表、提成费计算明细表等。
6、审核阶段根据合同内容的特殊情况要 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三)办理时限
企业报送全套材料后,审核人员审核材料符合管理规定要求的,企业报送材料3 个工作日后到各区受理窗口领取“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由于商务部登记网络故障或其他客观原因,有可能引起登记工作日超时)。
注:如审核登记过程中发现“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录入错误、与合同不符或者其他材料不符合规定等问题,各区工作人员将在 3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补送材料,领取证书时间应从最后一次补足材料起算 3个工作日。
(四)合同实际执行金额填报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技术进出口统计工作的通知》(商办服贸[2010]1325 号)的要求,为加强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完善技术进出口统计体系,满足对全国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和《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制度》,商务部对技术进出口合同实际执行额进行统计分析。
各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在技术进出口合同实际执行15 天内,在系统中自行填报登记的合同下相应的合同实际执行额,执行一笔,填报一笔(从 2017 年1月 1 日起,办事窗口已不再代企业录入执行金额)。
(五)注意事项
1、申请企业应先查阅《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或《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详见相关附件),如属于“禁止进口限制进口的技术”或“禁止进口限制进口的技术”,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许可申请。
2、申请企业应在合同生效后60 天内办理合同登记。支付方式为提成的合同,应在首次提成基准金额形成后 60 天内,办理合同登记,并在以后每次提成基准金额形成后,办理合同变更。
3、已登记的技术进出口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因故中止或解除,申请企业应当及时向登记主管部门备案。
4、书面材料报送和证书领取一概不接受快递。
5、所有登记材料一经受理概不退还。
四、软件出口合同登记办理流程及申请材料
(一)软件出口合同在线登记
申请企业通过登录 http://fwwbqy.fwmys.mofcom.gov.cn企业端进行软件合同在线登记。首次使用系统的企业必须先注册,选择营业执照注册地所在区作为“审核部门”,通过各区商务主管部门的审批后才能进入系统进行合同申报。
企业签订合同后,需要在系统中将合同的相关信息录入,其中包括合同基本信息企业合同提交后,可以通过合同状况查询,查看合同的处理情况;也可以查看录入后的合同信息,并可以打印合同信息和情况信息。
(二)企业在网上登记执行金额后应向各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1、与合同执行金额相对应的外汇收汇凭证(出口收汇核销单、银行水单等)或其他有效凭证。
2、网上打印接包合同信息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3、软件出口合同(如合同只有外文版本的,需同时提供外文合同复印件和翻译件,翻译件上注明“翻译与原件意思一致”的字样,由法人签名或企业盖章,并加盖骑缝章);
4、首次办理合同登记的企业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批准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复印件;
5、以上所需材料的电子版文件
6、其他相关材料。
(三)企业领取《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
区商务主管部门收到企业提交的有关材料后,于 3个工作日内初审核对后,由市商务委复核,如核对无误,即合同审核通过。需打证的企业可在 5个工作日后自行前往市商务委打印《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注:所有企业都需先提交材料,等审核通过后再领取证书,领证时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上海心海报关有限公司是一家专注于提供海运出口报关 及配套服务的 AEO 认证报关企业,在上海各口岸业务现场均设有服务网点,可以为客户提供更便捷的出口报关业务。服务热线 400-821-8393
本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咨询热线
175217258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