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援助进出口物资:
一、定义及代码
无偿援助进出口物资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对我国无偿赠送及我关履行国际条约规定进口的物资,或我国对国外无偿援助或赠送的物资。
本征免性质代码:201,简称:无偿援助。
二、适用范用
(一)本征免性质所称外国政府是指外国国家的中央政府;国际组织是指联合国各专门机构,以及长期与我国有合作关系的其他国际组织;国际条约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缔结协定或协议以及参加的国际条约。
(二)免税范围
1.根据中国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间的协定或协议,由外国政府、国际组织直接无偿赠送的物资,或由其提供无偿赠款,由我国受赠单位按照协定或协议规定用途自行采购进口的物资。
2.外国地方政府或民间组织受外国政府委托无偿赠送的物资。
3.国际组织成员受国际组织委托无偿赠送的物资。
4.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规定免税进口的物资。
(三)外国民间团体、企业、友好人士和华侨、香港居民、台湾、澳门同胞及外籍华人无偿向我境内受灾地区捐赠的直接用于救灾的物资(征免性质代码“ 801” ),境外捐赠人无偿向我国境内捐赠的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进口物资(征免性质代码“ 802” )不适用本征免性质。
二、无偿援助和赠送物资的通关手续。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物资进口时,进口单位应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向进境地海关申报,并根据不同援助渠道分别提供以下归口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
(1)由外经贸部归口管理的我国与联合国系统多边经济技术合作活动的无偿援助物资,应出具外经贸部所属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的联合国多边经济技术合作活动物资报关证明和联合国有关机构驻华代表处给海关的证明信。
澳大利亚等国政府无偿援助项目进口设备、物资,联合国在华建立区域技术合作中心无偿援助进口设备、物资以及联合国有关组织机构在合作项目内赠送的设备、物资,也应出具上述报关证明。
(2)由外经贸部归口接受的国际机构和其他国家提供的救灾物资,应出具外经贸部主管司、局的批准文件;其余救灾物资应出具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和中国红十字总会的批准文件。
(3)两国政府双边的赠款项目进口的物资,应出具外经贸部外国贷款管理司的经济技术合作项目海关免税证明。
利用亚洲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赠款进口的设备、物资,应出具中国银行国际金融司的有关证明。
(4)联合国粮农机构无偿援助进口的粮食、食品和其他物资、设备,应出具农业部外事司的报关证明以及联合国有关机构驻华代表处或办事处的到货通知。
(5)世界卫生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设备、物资,应出具卫生部外事局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的医疗、卫生合作活动物资报关证明以及联合国专门机械驻华代表处到货通知文件。
(6)我国电力、冶金、农业、卫生等部门通过国家科委接受日本国际协力事业团的无偿技术援助物资,应出具国家科委外事局的有关证明。
(7)国际红十字协会和各国红十字会救济捐赠给我国红十字会的物资,以及中国红十字会负责接受和分配的国际红十字会组织为我国无偿提供安置印支难民的物资,应出具中国红十字总会或其授权的广东、上海、天津红十字会的有关证明。
(8)国务院其他对口部门接受的无偿援助,应出具各对口管理部门的报关证明。
除上述报关证明文件外,对属于国家实行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还应向海关提供进口许可证。进境地海关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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