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
2024年1月5日,A公司向X海关申报进口品名为木制工艺品等一批货物。经海关查验,实际到货为阔叶黄檀制成品,属于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即CITES公约)附录Ⅱ的濒危野生动植物产品,而A公司申报进口时未能提交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同时存在品名申报不实的情况。经计核,上述进口货物价值为15万元。X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对A公司处以罚款1.5万元。A公司在缴纳罚款后,向海关提交了补办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验核后对该票货物作放行处理。
要点分析
01
国家对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有哪些规定?
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属于动植物及其产品的一部分,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首先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各类动植物及其产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根据《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国对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实行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包括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和物种证明。进出口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以下简称“商品目录”)中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口列入商品目录中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实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管理。进出口列入前款商品目录中的其他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实行物种证明管理。
商品目录由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和海关总署共同制定、调整并公布。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和物种证明由国家濒管办核发,国家濒管办办事处代表国家濒管办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和物种证明。
02
海关对进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是如何监管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向海关提交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向海关报检,接受海关监管;进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在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会同海关总署指定并经国务院批准的口岸进行,且应当按照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规定的种类、数量、口岸、期限完成进出口活动。进出口商品目录中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其申报内容与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物种证明中记载的事项不符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理。
03
违法进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的,进出口货物不予放行,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本案当事人向海关申报进口黄檀制品,品名申报不实且未能向海关提供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但没有逃避海关监管的主观故意。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认定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管理,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由于本案货物价值在50万元以下,当事人向海关自愿认错认罚且书面申请适用快速办理案件程序进行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三条第六项之规定,海关可以适用快速办理案件程序办理本案。同时,根据海关总署2023年第182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公告之规定,本案不存在从轻、减轻或者从重等特别情节,应认定为具有一般情节,根据该公告附件《海关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裁量基准(一)》第三项之规定,应对当事人处以违法货物价值10%的罚款。
海关提醒:当事人接受海关罚款的行政处罚后,但不没收进出境货物的,不免除其依法提交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义务,只有在当事人办理了相关进出口许可证件并经海关验核后,才能合法进出口。
案例启示
海关坚决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不断加大对非法进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打击力度,在口岸一线强化对进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监管。进出口收货人应在掌握和遵守进出口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提交相关的许可文件,依法依规进出口上述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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