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机电商品归类中“独立功能”的认定,实在有太多值得研究的角度。可人们总是乐于重复人尽皆知的案例,回避那些无法诠释的难疑。于是,这个话题也就像是一盘从未炒熟的冷饭。如果可能,自己确实愿意写成一个系列。
有关“独立功能”的第三个推论是关于其独立之相对性的讨论。之所以放在最后,主要是因为相较于诸多已被广为接受的观念以及由之做出的各种先例,该项推论实在显得过于“离经叛道”,所以各位读者——特别是结论导向的实务派——就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挑选有利于各自立场的部分来看吧。
首先,给出具体的证明和推导过程。
根据84.79品目注释给出之“独立功能”的第二种情形:
……
2.必须安装在另一台机器或器具上,或安装在一套较复杂的设备中才能执行其功能的机械装置,但其功能必须是:
(1)不同于所装机器设备的功能;以及
(2)在上述机器设备操作中并不起必不可少的和不可分割的作用。
……
故对于必须安装在另一台机器或器具上,或安装在一套较复杂的设备中才能执行其功能的机械装置,其是否具有“独立功能”实际取决于:1. 功能是否与所装机器设备的功能相同;2. 功能是否构成了所装机器设备功能的必不可少或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因此,某机械装置是否具有“独立功能”,不仅与其自身的功能相关,还需要考虑其所装机器设备的功能。换言之,相同“功能”的机械装置在判定“独立”与否时,完全可能因其“用途”的不同而得出不同的结论,即 独立功能的独立是 “相对” 的。
其次,给出几组“离经叛道”的案例。
例如,震动马达作为一类被广为接受的具有独立功能的机器,其应当无脑归在品目84.79的结论就可因上述推论而动摇。具体来讲,当用作按摩器具的零件时,震动马达在所装器具的操作中起到必不可少的和不可分割的作用,故并不符合注释关于“独立功能”的规定。然而,震动马达在作为智能手机的零件时,因其实现的功能仅“依附”于所装设备的主要功能,因此就可被视作具有“独立功能”。
再如,气弹簧是另一种容易在品目84.79与按零件归类之间产生争议的商品。但若按照上述的“相对论”,当气弹簧用作机动车辆的零件时,因其和减震器一样在所装车辆的行驶中起到了必不可少和不可分割的作用,故同样也不符合注释关于“独立功能”的规定。另一方面,升降椅用的气弹簧有时被归在品目84.79,就姑且可以解读为其所适用的调节装置功能仅“依附”于座椅自身的功能之故。 (注:这里“牵强”地考虑了气弹簧适用的座椅调节装置本身未构成任何“整机”而是作为座椅零件归类的因素,如果存在其他反例,则品目84.79不归也罢)
当然,但凡涉及“用途”的归类方法,就不可避免地需要讨论多用途或通用的情况。为此,笔者认为根据第十六类注释二关于机器零件的归类规定,此类产品凡存在任一种用途符合注释关于“独立功能”之规定的,应当一律归在品目84.79或85.43;除此之外,应按主要用途按相应机器的零件归类;没有主要用途的,归入品目84.87或85.48。然而,应当注意对于特定技术规格的产品而言,具有跨品目之通用性的情况其实并不常见,如同为震动马达,按摩器具与智能手机用的马达一般就不具有通用性,故也可以通过细化颗粒度的方式,即认为适用于不同机器设备的同类机器其实就是具有不同的功能,得出一个结合用途考虑功能是否独立的等价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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