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理物品适用范围要求
1、适用范围
01各类进出境维修的货物以及修理货物维修所用的原材料、零部件。
02保税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珠澳跨境工业园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边境合作区(中方配套区)等海关监管特殊区域企业,与境外之间进出的检测、维修货物,以及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检测、维修货物。
2、不予适用情形
A、按加工贸易保税货物管理的进境维修业务。
B、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进出境维修,分别适用:
来料料件退换(0300)、
来料成品退换(4400)、
进料料件退换(0700)、
进料成品退换(4600)。
C、对于从境外有偿借用用于替换飞机损坏的部分(简称替换件),按照租赁贸易方式进行监管。
对于无偿从境外借用的替换件,经直属海关审批同意后,按照暂时进出境货物(2600)进境监管。
D、上述海关监管特殊区域内企业产品、设备运往境内(区外)测试、检验或委托加工产品,以及复运回区内,填报“暂时进出货物”(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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