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将白酒、葡萄酒及果酒、啤酒、其他酒、食用酒精生产等纳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上述酒类产品的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A.现场查验
所属海关根据系统“检验要求”,对不需要查验和送检的货物,直接实施综合评定;需查验的,实施现场查验,内容包括货证相符情况、产品感官性状、产品包装、数重量及运输工具、集装箱或存放场所的卫生状况等。
B.抽样检验
根据系统“检验要求”,隶属海关对抽中查验送检的货物,在现场查验时抽取样品,并送实验室检测。
C.综合评定
所属海关对申请出口食品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核,根据异常情况、风险预警、出口备案、企业核查等信息,结合抽样检验、风险监测、现场查验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a)经评定合格的,形成电子底账数据,向企业反馈电子底账单号,符合要求的按规定签发检验检疫证书;
b)经评定不合格的,签发不合格通知单,不准出口。
企业凭电子底账及合同、发票、装箱单、出厂合格证明等必要的凭证报关。
酒精体积分数大于24%的饮料酒还要满足危险货物运输监管的要求(除特殊规定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或者经鉴定不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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