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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归类之矿产品易错商品归类辨析

返回列表 来源: 发布日期: 2021.07.01

例1:食盐

商品简介

       根据税号2501.0011的本国子目注释,食盐是以氯化钠为主要成分的商品,供人食用。食用盐技术指标可参照《GB/T 5461-2016 食用盐》和《GB 2721-2015 食用盐卫生标准》的相关规定。

归类辨析

非混合的食盐商品主要易与纯净的金属氯化物混淆,后者通常归入品目28.27。然而,根据28章章注三(一),28章不包括氯化钠或氧化镁(不论是否纯净)及第五类的其他产品。因此,食盐应归入其列名品目25.01。


易与食盐混淆的另一商品是纯氯化钠,根据税号2501.0020的本国子目注释,归入该子目的商品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氯化钠含量不少于99.5%;

2、不符合本国子目2501.0011(食用盐)的规定。


这说明,食盐对纯氯化钠具有归类优先性。而根据相关国标,食盐中对氯化钠纯度要求最低的二级日晒盐,其氯化钠含量(以湿基计)不低于91.2 g/100g。这表明,氯化钠纯度低于上述限值的商品不符合食盐的理化要求,不应按食盐进行归类。


例2:铜钴伴生矿

商品简介

伴生矿是指某种含有其他矿产的矿藏,铜钴伴生矿是指含钴的铜矿或含铜的钴矿。一般的矿藏都是含有伴生矿的,不过伴生的含量一般不太高,通常在其价值大的情况下开采分离。

归类辨析

品位是指矿石中有用成分或有用矿物的含量,是矿石的主要质量指标,直接影响选矿效率。对于矿石而言,通常具有两个品位,一是精矿品位,二是工业品位,同一元素的精矿品味大于工业品位。


除另有规定的以外,金属伴生矿的归类原则通常如下:


1、若仅一种元素达到精矿品味,按其列名品目归类;若有多种元素达到精矿品位,则从后归类。


2、若没有元素达到精矿品位,则达到工业品位的元素按前述规则1进行归类。


对于铜钴伴生矿,最常见的情况是,铜和钴元素均达到精矿品位,此时应按总规则三(三),将其归入品目26.05。


例3:黄金矿砂

商品简介

黄金矿石,指含有金元素或金化合物的矿石,能经过选矿成为含金品位较高的金精矿或者说是黄金矿砂,金精矿需要经过冶炼提成,才能成为精金及金制品。

归类辨析

申报名为黄金矿砂的商品主要涉及两个税号:一是其列名税号26169000.01(黄金矿砂),二是税号26169000.09(其他贵金属矿砂及其精矿)。


两者的区别在于商品是否符合法定标准。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16号(关于将第29号公告中有关黄金矿砂标准调整为新的金精矿标准),黄金矿砂应符合金精矿标准(YS/T 3004-2011)中的各项指标。


根据上述标准,黄金矿砂应至少同时符合以下3个主要指标:一是黄金的质量分数不小于20 g/T;二是水分不宜大于20%;三是通过74微米标准筛的筛下物不应小于50%。


不符合相关指标,且不符合其他金属矿砂特征的含金矿砂,通常归入税号26169000.09。



例4:重油

商品简介

重油是原油提取汽油、柴油后的剩余重质油,其特点是分子量大、黏度高。重油的比重一般在0.82~0.95,主要成为是碳氢化合物,另外含有部分的硫黄及微量无机化合物。

归类辨析

重油及其制品通常归于2710.1999项下,并不具备归类优先性,且易与柴油、液体石蜡等列名商品发生混淆。根据列名优先原则,重油仅指不满足煤油、柴油等一系列列名商品特征的其他矿物油,故应对可能混淆的相关商品进行逐项排除。


另根据税号2710.1991的本国子目注释中相关知识的描述,重油是指按ASTM-D86方法对该油进行蒸馏,在250℃时蒸馏所得的蒸馏液以体积计少于65%,或以同样方法蒸馏,在250℃时不能确定其蒸馏体积。


根据税号2710.1923的本国子目注释,柴油是一种轻质石油产品,通常用作压燃式发动机(即柴油机)燃料,是复杂的烃类(碳原子数约10~22)混合物。馏程为:50%回收温度不高于300℃,90%回收温度不高于355℃,95%回收温度不高于365℃。


根据税号2710.1994的本国子目注释,液体石蜡和重质液体石蜡是以煤油或柴油馏分为原料,经分子筛吸附分离或异丙醇-尿素脱蜡,得到的以正构烷烃为基本成分的石油产品,但符合27章子目注释四 “轻油及其制品”的商品除外。液体石蜡的正构烷烃和芳烃的含量等需符合行业标准NB/SH/T 0417-2013的要求。重质液体石蜡的初馏点、98%馏出温度、正构烷烃及芳烃含量等需符合行业标准NB/SH/T 0416-2014的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10号(关于明确成品油法定数量申报要求),不同子目的商品申报体积与质量的系数存在区别,这直接关系到相关商品应缴消费税的数额。


例5:润滑油

商品简介

润滑油是用在各种类型汽车、机械设备上以减少摩擦,保护机械及加工件的液体或半固体润滑剂,主要起润滑、辅助冷却、防锈、清洁、密封和缓冲等作用。

归类辨析

润滑油易在品目27.10和34.03间发生混淆,前者要求矿物油含量不低于70%,后者则相反,其主要问题在于对矿物油概念的认知。


在润滑油行业中,通常将润滑油基础油分为5类:一是传统溶剂精炼矿物油,二是加氢裂解矿物油,三是高度加氢裂解或加氢异构化蜡,四是聚α-烯烃(PAO),五是其他合成油。


这5类基础油中,前3种明确属于矿物油,第5种不属于矿物油,主要争议在于第4种。根据品目27.10的品目注释,该品目不包括采用减压蒸馏法,在压力转换为1013毫巴(101.3千帕)下的温度300℃时,以体积计馏出量小于60%的液体合成聚烯烃(第三十九章)。


 这说明,符合上文描述的PAO应按塑料而非矿物油归类,不符合的则相反,这是区分其是否属于矿物油的根本判据。因此,在判断相关商品矿物油含量时,应着重对其所含PAO的性质及含量进行鉴别。在此基础之上,除另有规定的以外,当矿物油合量不低于70%时,一般归入品目27.10,反之则归入品目3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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