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关于新冠病毒检测试剂盒等疫情防控物资申报相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38号),目前新冠疫苗产品归类见下表:
可供对外出口的新型冠状病毒疫苗产品清单为动态更新,可在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网站-【新闻中心】-【通知公告】栏目查阅。
网址:http://www.cccmhpie.org.cn
截至2021年6月22日,可供对外出口的新型冠状病毒疫苗产品清单有:北京生物、北京科兴中维、康希诺、武汉生物。后续将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上市情况适时动态调整。
新冠疫苗属于特殊物品,申请人需通过登录海关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管系统http://tswp.customs.gov.cn向目的地/所在地直属海关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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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单一窗口申报新冠疫苗进出口的填制要求
根据海关总署业务部门要求,当申报的商品中包含商品编码为3002200011或3002200019时,申报报关单需填写如下信息:
A. 需 在报关单备注栏填写以下内容:
1.卫生检疫审批单号(例如“京准202102895”);
2.按照“剂”折算的数量。
B. 需填报“生产批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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