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机ClassC2
(1)有效载荷在内的最大起飞质量小于4千克。
(2)起飞点以上的最大可达高度限制在120米,或配备一个系统,将地面以上或起飞点以上的高度限制为120米或遥控驾驶员可选择的一个值。如果该值是可选的.则应向遥控驾驶员提供关于飞行期间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地面或起飞点以上的高度的明确信息。
(3)在所有预期的操作条件下,包括在一个系统或在适当情况下多个系统发生故障后,必要时由具有第“2019/947”号实施条例(EU)中规定的足够胜任能力的遥控驾驶员按照制造商的操作说明,可以安全地控制稳定性、机动性和数据链性能。
(4)具有必要的机械强度,包括任何必要的安全系数,并在适当情况下,具有稳定性,以承受在使用过程中受到的任何应力,而不会出现任何可能干扰其安全飞行的断裂或变形
(5)如果是系留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留线缆的拉伸长度应小于50米,机械强度不小于:对于重于空气的航空器,航空器最大质量对应重量10倍和对于轻于空气的航空器,最大静推力与飞行中最大允许风速的空气动力组合所施加的力的4倍
(6)设计和构造应将运行过程中对人员的伤害最小化,除非在良好设计和制造做法的情况下在技术上无法避免,否则应避免出现锐边。如果装有螺旋桨,其设计应能限制螺旋桨叶片可能造成的任何伤害。
(7)除非是系留无人驾驶航空器,否则在数据链丢失的情况下,要有一种可靠且可预测的方法,使无人驾驶航空器能够恢复数据链或终止飞行,以减少对空中或地面第三方的影响。
(8)除非是系留无人驾驶航空器,否则应配备一个可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访问指挥与控制功能的数据链。
(9)除非是固定翼无人驾驶航空器,否则应配备遥控驾驶员可选择的低速模式,并将最大巡航速度限制为不超过3米/秒。
(10)除非是固定翼无人驾驶航空器,否则应有一个根据第13部分确定的、不超过第15部分确立水平的保证A加权声功率级LWA。
(11)除非是固定翼无人驾驶航空器,否则应按照第14部分的规定,在无人驾驶航空器和其包装上加贴保证A加权声功率级标。
(12)由电力驱动,其标称电压不超过48V直流或等效交流电压;其易接触部分不得超过48V直流或等效交流电压:内部电压不得超过48V直流或等效交流电压,除非确保所产生的电压和电流组合即使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损坏时,也不会导致任何风险或有害电击。
(13)具有符合标准ANSI/CTA-2063《小型无人机系统序列号》的唯一物理序列号。
(14)除非是系留无人驾驶航空器,否则要具有直接远程识别。
(15)配备地理感知功能。
(16)如果无人驾驶航空器具有限制其进入某些空域区域或成片空域的功能,则该功能的运行方式应确保其能与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飞行控制系统顺利交互,而不会对飞行安全造成不利影响;此外,当此功能阻止无人驾驶航空器进入这些空域区域或成片空域时,应向遥控驾驶员提供明确的信息。
(17)当无人驾驶航空器或其控制站的电池电量达到较低水平时,向遥控驾驶员发出明确警告,以使遥控驾驶员有足够时间安全着陆无人驾驶航空器。
(18)配备灯光设备,用于保障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可控性和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夜间的醒目性,灯光设计应使地面人员能够辨别无人驾驶航空器和有人驾驶航空器
(19)投放市场时附有用户使用手册。
(20)包含一份由欧盟航空安全局发布的信息通知,提供根据欧盟法律适用的限制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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