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理物品之【申报不实,换货】
案例一:
2015年7月21日,当事人委托***快递(中国)有限公司申报进口货物一票,申报货物为
阻抗调谐器 1台,贸易方式为
修理物品 ,征免性质为全免。经查验,
实际货物为与原出口返修货物同种不同编码的新货 ,实际进口货物S/N码为5375,而申报货物S/N码为3248,涉嫌申报不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所指之进出口货物申 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违法行为,并造成漏缴税款人民币42,365.68元的违法后果。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货物查验记录等证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3.39 万元。
案例二:
2018年4月12日,当事人委托*****报关行有限公司以“修理物品 ”贸易方式申报进口发动机3台,分两项申报,报关单号为*****544。
01项申报品名:船舶用柴油发动机,申报商编:84081000.00,申报数量2台,申报总价:350美元;
02项申报品名:发动机,申报商编:84081000.00,申报数量1台,申报总价:300美元。
经海关查验并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厦门有限公司成新率鉴定 ,实际货物为3台全新发动机 ,型号:S270J,系列号:D6EBJU203898、D6EBJU203899、D6EBJU203901,制造日期:2018年3月;此3台全新发动机非原出境修理货物 ,不符合“修理物品”贸易方式条件 ;3台全新发动机实际总价合计为48124.71美元;上述实际情况与申报不符。
经查,当事人为了少缴应当缴纳的税款,在货物进口申报时,故意采用伪报规格、贸易方式和价格的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款,已经构成走私行为。另外,上述3台全新发动机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当事人申报进口时未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经计核,涉案的3台全新发动机计税价格合计人民币305872.34元,偷逃应缴税款合计人民币68768.05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验记录、成新率鉴定证书 (号码:ABC)、偷逃 税 款 海 关 核 定 证 明 书 、 笔 录 、 情 况 说 明 、 采 购 合 同 、 发 票 ( 号 码:DDDDDDD),银行汇款资料、照片、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上述涉案货物全新发动机3台,并处罚款人民币6.8万元整。
解析:
修理物品,申报进出境的规格型号需要一致,不要侥幸心理,部分企业进境修理后,由于种种原因,将其它同品名的货物当作修理物品出口,这种情形,在查验环节可能问题就暴露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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