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归类管理规定》从11月1日起施行,共二十九条,归类谁的事 ,其中一种看法是,海关认为是企业的事,企业认为是关务的事,关务认为是报关行的事;
而在实践中,经常出现关务干了技术的事,比如商品技术信息,结构组成、原理应用等; 技术干扰了归类的事,比如归类规则的运用;很多不懂归类规则的人来确定归类的事,出了事就是关务的事,
以下为思维导图。
准确有时真难说,但统一真非常有必要 。归类结论不是非黑即白,有时留有灰度。这不是灰色收入的“灰”,而是灰度管理的“灰”,总之以客观事实、合规操作为底线,任何突破底线的操作,都会成为东窗事发的证据。归类的很多案件,一旦老板、董事长等参与,基本都是刑事案件,不是无知者无罪,注意还有“其他法规”的规定。
这是商品归类的定义 ,经常有人问有没有归类资质,海关会不会认的问题,其实只要他敢你信就行,海关认可的是归类依据,而不是建议书(意见书)的形式,就算情况说明,依据靠谱,海关也会认。归类资质只是一种表现形式,归类是一种行为,并没有约束,找谁来归是各人认知的选择,归类是基于信任与价值认同的行为。选择专业解决问题,还是便宜背锅的都是自由选择。
另外定义中明确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可以作为商品归类的参考,这个“等”给了一定的想象空间,但要慎用,没有全面了解的就别用,毕竟参考是基于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
这里第二次提到“准确”,“实际状态 ”要与“报验状
态 ”有所区分,《报关单填制规范》里是强调的报验状态,《协调制度》里的“报验”是商品归类的假想对象,而《归类管理规定》是商品归类的确定 ,是根据申报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这好比进口了可食用的活昆虫,但是申报时昆虫死了,那只能按是否可供人食用的死昆虫重新确定商品编号。
比如某企业进口伞和伞套,同时报验(符合同一、同时的条件),但是伞套未套在伞上,则应分别归类,只有伞套套在伞上才能按伞归入同一编码(注释规定 );这就是多种进口货物按归类规则归入同一商品编码(这是前提 ),符合条件才能按同一商品编码申报(实际申报 )。
海关的权力是相对人需要了解的,如实、准确 实对收发货人或代理人的要求,而海关是审核确定权,海关归类质疑是个好机会,用好是打补丁,为后续免疫;用不好可能反复出现,甚至成为主观故意(比如这次按海关改,下次换口岸还按以前的报)。
其实很多归类所需的信息与商业秘密没有关系,这就是需要明确要什么样的信息,可口可乐的配方不用知道,一样可以确定其商品编码。不能以保密的借口,混淆了提供不了信息的事实。当然真需要保密,和海关书面提出、具体列明保密内容。
化验、检验相关规定,送检之日 与收到结果之日需要盯紧,算好期限,与代理人保持必要的沟通,若对结果有质疑还是可以尽早提出。
比如,当时归类咨询意见是A,海关化验结论是B,后企业并未提出异议,按B申报,现另一海关的意见认为是A,这时企业就犯难了,经确认A的归类依据明确,那么对于新《归类管理规定》来说,在化验结论出来时,仍可以提出问题,也就是说化验的结论和明确的归类依据是两回事,需要知道,有异议在收到结果之日起15日内提出。
关于归类差错,海关发现,海关应提供《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确认书》;企业发现,提供《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表》,无论是谁发现,不应稀里糊涂修改,应彻底明确归类依据。
很多处罚的归类案例是有归类决定的,比如某企业进口燃气内燃机发电机组2台,申报85023900.10,实际为85022000.00,最终该企业被处罚人民币21.6万元。这就需要对确定的编码进行验证,同时还需辨别相应的归类决定。
由商品归类引起的退补追税及征收滞纳金在《关税条例》中有说明,而违规定性主要是《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构成犯罪的还有《刑法》,这些是商品归类的法律责任。
从《归类管理规定》的条文看,内容并不多,但可发散性、关联性比较广,这次又吸收了检验、化验的(176号令),关务管理者,应多从流程制度上把控;商品归类者,应多从归类规则上分析;这完全是不同的角色,千万别做教老婆开车的老公,这二十九条将归类相关的事务都做了一个指引,建议认真研读,以制定适合自己公司的归类制度。 本期就说到这,下周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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