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关总署发布了2023 年第20 号公告《关于对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规定进口物资减免税审核确认事宜的公告》,有些朋友未免感觉疑惑,援助物资与进出口捐赠物资有什么区别?二者都可以免税进口吗?申报时我们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相同之处
一、二者的受赠单位都可以向主管海关申请减免税《确认书》,当存在 多个受赠单位或项目执行单位的,我国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在出具《确认表》时可以指定一个受赠单位或项目执行单位作为牵头单位,由该牵头单位向其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二、二者经营单位编码第 6位数都是 1(国有)或者9 (其他)。
三、二者的办理时限及相关要求均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245号)第五、六、七、八条规定办理。
√无偿援助项目进口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货物,海关仍然要凭进口许可证件验放;
√对于境内外企业之间的互相赠送,无论进口还是出口都不属于 “捐赠物资” 范围;
√经济贸易往来关系赠送的物资,监管方式为 “ 其他进出口免费提供”( 3339);
√贷款援助的进出口货物(包括我方利用贷款或援助款项自行采购进口的货物),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 “0110” ;
√来(出)访的团体和人员相互馈赠的礼品,监管方式为 “ 其他”( 9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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