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举办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以下简称“进博会”)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 [
2020] 38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进博会展期内销售的合理数量的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
进博会参展企业及其展期内销售的展品,具体名单及清单由中国国际进口博览局和国家会展中心( 上海 )有限责任公司向上海海关统一报送。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
(一)规定数量范围内的销售展品。包括进博会展期内销售的
5类展品,每类展览品留购限一定数量内可享受优惠政策
(二)规定金额范围内的销售展品。上述
5类以外的其他类别展期内销展览品清关,每个展商享受优惠政策的销售限额不超过2 万美元。
(三)不属于享受政策范围内的商品。一是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烟、酒、汽车 ;二是列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商品。三是对展期内销展览品超出规定数量或限额的展品,以及展期内未销售且在展期结束后又不退运出境的展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三、申请办理须知
对于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展览品清关后统一由国家会展中心(上海 )有限责任公司或其指定的单位作为境内收货人,向上海海关办理进口申报和征免税手续。填报进口报关单时,监管方式填写为“般贸易’( 代码 : 0110) ;征免性质填写为“进博会留购展品’
( 代码 :922) ;征减免方式填写为“特案”
( 代码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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