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流程
一 根据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9号公告要求,企业应先按商务主管部门要求登录“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信息系统”(复制并通过浏览器打开:https://ecomp.mofcom.gov.cn/),自主填报 《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信息表》(以下简称《生产能力信息表》),并对信息真实性作出承诺。《生产能力信息表》有效期为自填报(更新)之日起1年,到期后或相关信息发生变化,企业应及时更新《生产能力信息表》。
二 企业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复制并通过浏览器打开:https://www.singlewindow.cn/),进入标准版应用→加工贸易 →加工贸易手册(金二)功能,完整、规范地录入申报手册设立相关数据,并上传相关随附单证。
随附单证如下:
1.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经营企业开展委托加工的,还应当提交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
2.涉及铜精矿、生皮、卫星电视接收设施、成品油、易制毒化学品等根据有关规定设定了企业资质或数量等限制条件的商品,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手册设立时,还需提交商务部核准文件。
3.企业申请报核前申报单耗的,应提交《加工贸易企业报核前申报单耗申请核批表》。
4.企业申报保税进口消耗性物料的,应提交《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消耗性物料申报表》,并按海关要求提交以下补充材料:
(1)消耗性物料的属性和用途说明。
(2)消耗性物料在加工过程中的化学反应或物理变化原理、化学反应式、耗用量以及与成品的匹配关系等书面材料。
(3)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审核时间
海关自接收企业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审核。
注意事项
01
加工贸易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立加工贸易手册:
(1)进口料件或者出口成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
(2)加工产品属于国家禁止在我国境内加工生产的。
(3)进口料件属于海关不宜实行保税监管的。
(4)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属于国家规定不允许开展加工贸易的。
(5)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报核已到期的加工贸易手册,又重新申报设立手册的。
02
经营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的手册设立,申报内容、所交单证与事实不符的,海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货物尚未进口的,海关注销其手册。
(2)货物已进口的,责令企业将货物退运出境。
注:本文中的“海关/主管海关”是指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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