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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这些海关出口报关政策快来看!(1)

近期,都有哪些海关出口报关 相关新政策、新规定开始实施?快来了解一下吧!

出口报关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7

关于公布《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7号)配套执行的《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含通用标准和进出口报关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单项标准)予以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82号同时废止。

海关总署2018年第179

关于实时获取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支付相关原始数据接入有关事宜的公告

为做好海关总署2018年165号公告执行工作,就海关实时获取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支付相关原始数据企业接入有关事宜进行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80

关于全面开展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变更作业无纸化的公告

为配合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进一步便利进出境物流,海关总署决定全面开展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变更作业无纸化,对相关事项进行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80

关于全面开展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变更作业无纸化的公告

为配合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进一步便利进出境物流,海关总署决定全面开展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变更作业无纸化,对相关事项进行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81

关于实施企业协调员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落实“以企为本,由企及物”海关管理理念,营造诚信守法便利、关企合作共赢良好信用环境,构建海关与企业亲清合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7号)等有关规定,将海关实施企业协调员管理有关事项进行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83

关于发布部分商品归类决定的公告

为便于进出口报关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正确申报商品归类事项,保证商品归类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 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决定发布2018年商品归类决定(Ⅰ、Ⅱ),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有关商品归类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商品归类决定同时失效。对部分因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发生变化而同时失效的商品归类决定一并予以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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