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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RCEP原产地规则(二)

2020年11月15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RCEP)正式签署。RCEP包括20个章节,涵盖货物、服务、投资等全面的市场准入承诺,是一份全面、现代、高质量、互惠的自贸协定。其中货物原产地规则是货物贸易的基础,区域内的原产地累积规则是RCEP的重要成果。


海关总署第255号令规定了我国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实施协定的其他成员方之间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管理。RCEP项下三种条件可以视为原产货物:


——在一成员方完全获得或者生产

—— 在一成员方完全使用原产材料生产

—— 在一成员方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但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制造加工工序或者其他要求


本文将通过案例加深企业对RCEP项下货物原产地规则的理解,以便充分利用好此规则。


在一成员方完全获得或者生产

具体包括10种情形>>

01

在该缔约方种植、收获、采摘或者采集的植物和植物货物,包括果实、花卉、蔬菜、树木、海藻、菌类和活植物

02

在该缔约方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

03

从该缔约方饲养的活动物获得的货物

04

在该缔约方通过狩猎、诱捕、捕捞、耕种、水产养殖、采集或者捕捉直接获得的货物

05

从该缔约方土壤、水域、海床或者海床底土提取或者得到的未包括在第(一)项至第(四)项的矿物质及其他天然生成物质

06

由该缔约方船只依照国际法规定,从公海或者该成员方有权开发的专属经济区捕捞的海洋渔获产品和其他海洋生物

07

由该缔约方或该缔约方的人依照国际法规定从该成员方领海以外的水域、海床或海床底土获得的未包括在第(六)项的货物

08

在该缔约方加工船上完全使用第(六)项和第(七)项所述的货物加工或者制造的货物

09

满足下列条件的货物:

(1)在该缔约方生产或消费中产生的,仅适用于废弃处置或者原材料回收利用的废碎料;或者

(2)在该缔约方收集的仅适用于废弃处置、回收原材料或回收利用的旧货物;以及

10

在该成员方仅使用第(一)项至第(九)项所列货物或其衍生物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

在一成员方完全使用原产材料生产


第二种情况和第一种情况相比,产品的原材料不必一定是在一个成员国完全获得,但是 必须已经获得原产资格


案例三

我国某棉纺企业生产的纯棉坯布出口到泰国,纯棉坯布使用的棉纱线(HS5205)是本企业生产的,生产棉纱线使用的棉花(HS5203)是从印度进口的,由于RCEP对棉纱线原产规定是品目改变,所以由印度棉花加工成棉纱线后,棉纱线取得了中国原产资格,所以该企业生产的纯棉坯布符合第二种情况的规定,是中国完全原产。



案例四

我国某企业出口日本的竹砧板,在我国境内加工,使用的原料是塑料垫(HS3926.90)和中国产的毛竹、胶水。塑料垫使用的原料为聚乙烯颗粒(HS3901.10),是由沙特进口,制成塑料垫后税号改为HS3926.90,品目发生改变,取得了中国原产资格,所以出口竹砧板符合第二种情况规定,为完全使用原产材料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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