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α-苯乙酰乙酸甲酯等物质列入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目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将α-苯乙酰乙酸甲酯等6种物质列入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目录的函

国办函〔2021〕58号


公安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应急部、海关总署、药监局: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国务院同意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附表《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中增列α-苯乙酰乙酸甲酯、α-乙酰乙酰苯胺、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缩水甘油酸和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缩水甘油酯为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增列苯乙腈、γ-丁内酯为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


国务院办公厅

2021年5月28日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申报指引


为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出口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 2005年8月国务院颁布《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并于2014年、2016年和2018年三次修订。易制毒化学品到底有什么来头?下面我们就带大家认识一下。




1.什么是易制毒化学品?

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前体、原料和化学助剂等物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9月18日修正版)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共32种。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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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一、第一类、第二类所列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也纳入管制。
二、带有*标记的品种为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原料药及其单方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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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易制毒化学品的应用

易制毒化学品也常被用于日常产品生产中。


例如:


第一类中1-苯基-2-丙酮医药和农药的中间体,特别是杀鼠剂敌鼠、氯鼠酮等产品合成的重要中间体;胡椒醛可用于香水、香料等的调味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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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中苯乙酸可用于青霉素等药物生产;三氯甲烷和乙醚可用于医学中作麻醉剂。

第三类中甲苯常被用于油漆、各种涂料的添加剂以及各种胶粘剂、防水材料中;丙酮可作为良好溶剂,用于涂料、黏结剂等,也用作清洗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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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环节如何管理?

(一)许可证管理制度根据《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商务部令2006年第7号)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以任何方式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均需申领许可证。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年第29号令)的有关规定,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和发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理目录》(含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目录),每年根据情况对目录进行调整,并以公告形式发布。 点击查看2021年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二)国际核查制度。根据《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商务部令2006年第7号)第一章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对部分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口实行国际核查制度。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4.如何判断企业进出口货物是否需要许可证?

(一)凡是进出口商务部当年发布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理目录》(含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目录)所列易制毒化学品的均需申领许可证。


(二)进出口含易制毒化学品的混合物的,经营者应折算易制毒化学品数量后按照本规定申请进(出)口许可,含易制毒化学品的复方药品制剂除外。(《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商务部令2006年第7号)第一章第七条)


所称的“混合物”是指:


1.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4种易制毒化学品之一且比例高于40%(不含)的货物以及含盐酸比例高于10%(不含)的货物;


2.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的其中一种或几种物项的且物项总含量超过40%的;


3.含上述5种以外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目录》所列的其他易制毒化学品的货物。


含易制毒化学品的复方药品制剂除外。


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盐酸等5种易制毒化学品之一且比例低于上述规定含量的货物,无需申请许可。


案例一:某贸易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汽车用品,其中一项商品“汽车用品(清洗剂)”申报的具体成分为“甲醇12%,丙酮10%,甲苯48%、二氯甲烷30%”。按照规定,上述货物甲苯含量已经超40%,应按照要求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进行申报。


案例二:某贸易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汽车用品,其中一项商品“汽车用品(清洗剂)”申报的具体成分为“甲醇12%,丙酮10%,甲苯35%、二氯甲烷30%”。按照规定,上述货物成分中丙酮和甲苯总含量超过40%,应按照要求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进行申报。

(三)易制毒化学品在境外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进(出)口许可证。在境内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或者在上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无须申请进(出)口许可证。


5.对外贸易经营者申请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应提交什么资料?

经营者申请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应通过商务部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理电子政务平台如实、准确、完整填写《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表》,并提交电子数据。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符合填报要求的,经营者收到报送书面材料的通知后,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经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表》原件;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五)进口或者出口合同(协议)复印件;


(六)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申请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的,还应当提交进口方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证明复印件或进口方合法使用的保证文件原件。


6.个人进出境能不能携带易制毒化学品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商务部令2006年第7号)第一章第十二条规定,进出境人员随身携带《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高锰酸钾的,应当以自用且数量合理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


进出境人员不得随身携带前款规定以外的易制毒化学品。

广州海关关员对进口化学品进行查验


7.在通关过程中需要如何申报?

经营者在办理通关手续时,应当如实申报易制毒化学品含量,并主动申报有效许可证件。对于含有易制毒化学品目录字眼的,要详细、准确申报产品规格、成份和含量比例。


注意:进口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还应当提交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

注意事项


(一)注意易制毒化学品属于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遵守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对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有关规定。

(二)向缅甸、老挝、阿富汗等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需要遵守《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2005年 第12号)

(三)麻黄素等属于重点监控物品范围的易制毒化学品,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企业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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