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出口报关的货物,我们总体可以分为三种情形:不免税不退税、免税但不退税、免税+ 退税。
1、属于政策上不免税不退税的出口货物(比较典型的属于“两高一资产品”),需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额,对应的进项可以抵扣,当然就不需要进行出口退税申报了;
2、属于政策上免税但不退税的出口货物,也不需要进行出口退税申报,但需要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作免税申报。
该免税申报仅需在增值税纳税申报的附表一第18行填写免税销售额即可,不用再操作退税申报系统。如果该货物进项税额抵扣了,其相应进项税额应作转出;
3、排除上述两种情况,剩余的就属于免税+退税的出口货物。
对这类货物,出口企业要特别特别注意在出口之日的次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前进行出口退税申报 (如2019年的业务要在2020 年4月征期前完成退税申报);如果错过了退税期限,需在出口之日的次年5 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进行出口免税申报;如果再逾期,即超过上述退免税申报期限的,则视同内销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
总之,出口企业的货物即使符合免税+退税的条件,如果超过了退税申报期,也是可以按免税或征税申报的。
温馨提示:
若符合国家税法关于增值税免退政策的规定,不要觉得退税太麻烦,应该享受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还是要享受的,特别是在减税降负的这个大好时代,国家不让纳税人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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