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欧盟宠物食品企业资质要求
根据欧盟对进口宠物食品企业注册登记要求,首先应按照《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完成出口宠物食品的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然后由海关总署通过欧盟TRACE系统向欧盟发送推荐企业信息,获得欧盟注册登记资质的企业名单在其官方网站公布。
出口宠物食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要求:
(一)厂房、工艺、设备和设施。厂址应当避开工业污染源,与养殖场、屠宰场、居民点保持适当距离;厂房、车间布局合理,生产区与生活区、办公区分开;工艺设计合理,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及仓储设施;具备有害生物(啮齿动物、苍蝇、仓储害虫、鸟类等)防控设施。
(二)具有与其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安全卫生控制相适应的检测能力。
(四)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人员培训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按照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原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开展自检自控;标准卫生操作规范(SSOP);原辅料、包装材料合格供应商评价和验收制度;饲料标签管理制度和产品追溯制度;废弃物、废水处理制度;客户投诉处理制度;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制度。
初次申请应提交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申请表,生产工艺流程图,并标明必要的工艺参数(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厂区平面图及简要说明。
办理流程:
企业通过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网址:http://online.customs.gov.cn),向所在地海关提出网上申请。海关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提出申请的企业开展现场考核,并作出准予注册登记或者不予注册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5年。企业可通过拨打海关12360服务热线,或者通过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查询办理结果。
(一)生产企业要求:按照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建立质量控制体系。
(二)原辅料要求:原辅料符合(EC)1069/2009和(EU)142/2011法规要求。
(三)加工过程要求:热烘干类产品经过中心温度不低于90℃的处理;宠物罐头经过F0不低于3的加工处理。
(四)成品要求:沙门氏菌,25g产品中不得检出,n=5,c=0,m=0,M=0;肠杆菌科,1g产品中,n=5,c=2,m=10,M=300。
(五)每批货须随附健康证书,输欧宠物食品健康证书样本见(EU)142/2011。
以上法规均可通过https://eurlex.europa.eu/homepage.html查询。
出口宠物食品货主或其代理人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向所在地海关申报,海关按照下列要求对出口宠物食品实施监管: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验检疫要求;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中国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相关检验检疫要求;贸易合同或者信用证注明的检疫要求。
经海关人员现场查验合格,未发现输入国家关注的有害生物,并符合有关检疫规定、符合贸易合同或信用证等所订明检疫要求的,发出电子底账并签发输欧宠物食品健康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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