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02号(关于电子烟征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3号(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注:点击蓝字查看电子烟消费税征税率等详情] ,以下简称第33号公告)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有关规定,现就电子烟征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增加电子烟相关内容,具体调整情况详见附件1和附件2。
不满16周岁的旅客,禁止携带电子烟进境。
四、通过邮件快件个人物品进境的电子烟按照现行海关总署对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公告自2022年11月1日起执行。凡此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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