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机电出口报关 退税的情况复杂,且容易出错,上海心海报关有限公司是一家专注于提供机电出口报关及配套服务, 在出口退(免)税规定上具体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机电出口报关情况一:
生产企业如果出口属于未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已使用过的设备,且能够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实行增值税免退税办法。
退税计税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在货物出口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单独申报退税。逾期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得进行出口报关退税。申报退税时应填报《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出口报关单;
2、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
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4、《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机电出口报关情况二:
生产企业如果出口已使用过,但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实行免税。如果是生产企业在还没有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之前购买的设备,经使用后出口,也实行免税。
财税〔2012〕39号文件第六条规定,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
机电出口报关情况三:
生产企业如果出口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且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设备,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财税〔2012〕39号文件附件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第二条第(九)项规定,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属于视同自产货物。
财税〔2012〕39号文件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机电出口报关情况四:
生产企业出口自制的设备属于自产货物出口,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上海心海报关有限公司是一家专注于提供机电出口报关
及配套服务的AEO认证出口报关公司,在上海各口岸业务现场均设有服务网点,可以为客户提供更便捷的机电出口报关业务。服务热线 400-821-8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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