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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规定进口物资减免税审核确认事宜的公告(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有关规定,现就海关对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规定进口物资减免税审核确认事宜公告如下:
一、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规定进口物资的减免税范围包括:
(一)根据外国政府、国际组织赠送函或中国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间的协定或协议,由外国政府、国际组织直接无偿赠送进口的物资,或由其提供无偿赠款,由我国受赠单位按照赠送函、协定或协议规定范围自行采购进口的物资;
(二)外国地方政府或民间组织受外国政府委托无偿赠送进口的物资;
(三)国际组织成员受国际组织委托无偿赠送进口的物资;

(四)我国履行的国际条约中相关减免税条款规定的进口物资。


二、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的国际条约中相关减免税条款规定的进口物资,属于本公告第一条第(一)、(二)、(三)项情形的,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属于本公告第一条第(四)项情形的,按照相关国际条约中减免税条款规定减免相应进口税。
三、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的国际条约中相关减免税条款规定的进口物资的受赠单位或项目执行单位(以下统称减免税申请人),除另有规定外,应于有关物资申报进口前,取得我国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规定进口物资确认表》(以下简称《确认表》,见附件1),并凭本公告第四条规定材料及相关物资的产品资料,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对于无偿赠送或执行协定、协议事项涉及多个受赠单位或项目执行单位的,我国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在出具《确认表》时可以指定一个受赠单位或项目执行单位作为牵头单位,由该牵头单位向其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相关主管部门可指定一个司局级单位具体负责出具《确认表》及相关工作,有关部门应将具体负责单位名称函告海关总署,海关总署通知各直属海关执行。
四、减免税申请人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属于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情形的,提交外国政府、国际组织的赠送函或相关协定、协议;
(二)属于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情形的,提交外国地方政府或民间组织出具的赠送函、外国政府的委托书;
(三)属于本公告第一条第(三)项情形的,提交国际组织成员出具的赠送函、国际组织的委托书;
(四)属于本公告第一条第(四)项情形的,提交相关国际条约。
对于前款规定需提交外国政府、国际组织的赠送函,如因临时无偿赠送且无法提交赠送函的,可提交有关国家驻我国大使馆、有关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处的证明函原件。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规定进口物资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纳入减免税管理系统管理,征免性质为“无偿援助进出口物资”(代码201,简称:无偿援助),监管方式为“国家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物资”(代码3511,简称:援助物资)。
六、办理时限及相关要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5号)第五、六、七、八条规定办理。
七、海关总署对国际条约中进口物资减免税手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本公告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外国政府是指外国的中央政府;
国际组织是指联合国及其相关机构以及与我国有合作关系的其他国际组织(见附件2);
国际条约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缔结协定或协议以及参加的国际条约;
我国政府主管部门是指我国政府主管部委(包括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和国务院直属机构;
主管海关是指减免税申请人住所地海关。
九、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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