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问答
问:2020年第54号公告发布前办理的相关纸制品加工贸易手账册是否可以继续使用?
答:如果符合税目4801-4816加工贸易进出口规定,自新公告实施之日起,原未执行完的手册、账册可以继续使用,并可按规定办理变更、延期、核销等相关手续,无需重新备案新的手账册。
问:公告中“进口纸制品(税目4801-4816)加工出口纸制品(税目8401-4816)不再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进口纸制品(税目4801-4816)是否包含深加工结转转入?
答:如果是深加工结转转入的纸制品(税目4801-4816),应根据原产地规则判定属于进口料件,或符合“使用进口纸浆(4701-4706)或使用进口木片(4401)生产的纸浆(4701-4706)加工出口的纸制品(8401-4816)”的规定。
问:是否可以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办理加工贸易进出口?
答:加工贸易制成品可以出口至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如果是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纸制品(税目4801-4816),应根据原产地规则判定属于进口料件,或符合“使用进口纸浆(4701-4706)或使用进口木片(4401)生产的纸浆(4701-4706)加工出口的纸制品(8401-4816)”的规定。
问:在商务部、海关总署2021年第12号公告公布之前到期,目前尚未完成核销结案的手册,如果剩余料件已经办理补税手续,但余料还未移作他用,可否备案新的手册,重新办理退税和余料结转手续?
答: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2021年第12号公告及海关加工贸易监管的相关规定,原已到期手册应按规定办结相关核销手续,如果符合条件企业可以从2021年6月15日起备案新的加工贸易手册开展加工贸易业务。
以上政策问答来源:海关发布。
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调整梳理:
•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90号(关于公布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的公告)
根据2014年海关商品编码,调整后的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共计1871项商品编码。
•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9号(关于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进行调整的公告)
将《商务部 海关总署2014年第90号公告》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高耗能、高污染的产品以及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产品剔除,共计剔除11个十位商品编码。
•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4号(关于调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公告)
将《商务部 海关总署2014年第90号公告》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高耗能、高污染的产品以及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产品剔除,共计剔除199个十位商品编码。同时,对部分商品禁止方式进行调整。
•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2号(关于调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公告)
自2021年6月15日起,加工贸易企业进口纸制品(税目4801-4816)加工出口纸制品(税目4801-4816)不再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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