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关于允许俄罗斯全境大豆进口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检疫监督局关于〈俄罗斯玉米、水稻、大豆和油菜籽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补充条款》规定,允许俄罗斯全境大豆进口。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俄罗斯大豆是指在俄罗斯境内所有产区种植用于加工的大豆。

二、进口俄罗斯大豆不得带中国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见附件)。

检疫性有害生物

三、进口俄罗斯大豆可采用水路、铁路、公路、航空等方式运输,装载的运输工具应符合检疫和防疫要求。

四、其它检验检疫要求按原质检总局2016年第8号公告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

上海心海报关有限公司是一家专注于提供海运出口报关及配套服务的AEO认证报关企业,在上海各口岸业务现场均 设有服务网点,可以为客户提供更便捷的出口报关业务。服务热线 400-821-8393

本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返回
列表
上一条重磅!海关总署正式公告:“两步申报”来了
下一条 关于执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有关问题的公告